流域生态治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晰流域生态治理中的央地事权配置是重要基础和保障.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已为流域生态治理提供了一般化的央地事权框架,但未能回应流域的复合空间系统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专门流域立法虽初步划分了特定流域治理中的央地事权,但囿于条款的原则性,具体事权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流域协同治理难以操作等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构建我国流域生态治理的事权配置机制,应秉持权责利相匹配、适度弹性化等理念,并就中央地方的纵向事权作出科学划分.此外,还应从资金保障、协商沟通、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完善流域生态治理事权的配套保障机制,建立与现代流域生态治理体系相适应的央地事权划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