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合规制度的发展,企业犯罪的刑事归责方式也发生了演变.对域外相关经验进行检视可以发现,企业犯罪归责依据由"自然人"逐渐过渡到"法人",归责思路也从"归咎式责任"转变至"组织体责任".相比之下,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无论是在实体法方面还是在程序法领域,都难以真正迎合合规制度的发展需要.对此,有必要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强化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的衔接.在实体法方面,要调整企业犯罪刑事归责逻辑,结合合规视野进行主客观相统一的调整;在程序法方面,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与相对不起诉形成互为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