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是将基本罪状按照"特征"这一标准所作的具体分类.简单罪状具有"直白性""广含性"和"常识性"特征;叙明罪状具有"自足性"和"完备性"的内容特征及"展示性"的形式特征;引证罪状具有"承接性"的初始特征和"附加性"的附加特征;空白罪状具有"前置性"和"叠加性"两个特征,且具有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体系性功能".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的各自合理性连结着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与经济性.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教义学新解,能够进一步丰富刑法学的罪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