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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理据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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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施行,可为家庭暴力未成年受害人提供较为有力的司法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的范围尚不周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中因法源依据不足而介入受限.本文以"国家亲权"法则作为理论支撑,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法教义学视角出发对法律条文作出体系解释,旨在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之间的纠结与联系,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特殊主体地位,以期厘定后者第一百零八条中具备代为申请资格的"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范围.继而,根据公权力介入限度对第一百零六条受案范围提出若干建议,论证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时机和方式,以优化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路径.

张鸿巍、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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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广东珠海 519070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 511443

检察机关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人 国家亲权 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远航计划项目

GJ2022C3023NJYH06

2024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TPCD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25
ISSN:2095-9796
年,卷(期):202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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