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是应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具有人身自由约束性和重大基本权利影响可能性.因可能涉及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服相关行政决定明确了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即为其中之一.但该条仅做原则性规定,偏差未成年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落实、"行政决定"作出机关之被申请人资格、专门矫治教育"评估同意"与决定等行为的可复议性等问题相互交织,使该项救济方法的实现存在一定困境.本文认为,未来可围绕《行政复议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的修法目的,进一步细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逻辑基点,保障偏差未成年人行政复议申请权,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权利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