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正义诉求的时效性等诸多考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理论上纠结、实践中困惑,且可能严重影响该制度实践理性的上诉权问题并未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究竟是浪费国家资源的不诚信行为,还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基础性权利,构成了其是否理性的关切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缺乏"自愿性"的生成机制是被告人上诉的深层原因,具体体现为程序适用的行政化、值班律师作用的证人化、检方量刑决定的独断化等层面.鉴于此,应强化检察机关的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根据案件适用刑罚的差异设置"二元化"机制;并可对"空白上诉"增设一定的惩戒,但应确保权利保障与救济程序的畅通.
基金项目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年度项目(2021)(2021BFX004)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21)(222400410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