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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争点、成因与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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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正义诉求的时效性等诸多考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理论上纠结、实践中困惑,且可能严重影响该制度实践理性的上诉权问题并未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究竟是浪费国家资源的不诚信行为,还是被告人不可剥夺的基础性权利,构成了其是否理性的关切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缺乏"自愿性"的生成机制是被告人上诉的深层原因,具体体现为程序适用的行政化、值班律师作用的证人化、检方量刑决定的独断化等层面.鉴于此,应强化检察机关的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根据案件适用刑罚的差异设置"二元化"机制;并可对"空白上诉"增设一定的惩戒,但应确保权利保障与救济程序的畅通.

陈在上、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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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4

认罪认罚从宽 被告人上诉权 自愿性 量刑协商 诉讼关照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年度项目(2021)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21)

2021BFX004222400410386

202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895
ISSN:1672-2140
年,卷(期):20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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