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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递进式规制模式:从行政命令到刑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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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行政前置程序的识别、行政前置程序的规范化和各层次规范要素等问题,实践适用存在困顿,理论研究也相对阙如.从法理上看,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涵盖民刑衔接和行刑衔接两种模式.与前者相比,后种模式规制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带有明显的立法递进式色彩.设置这种模式有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双重实现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遵守.从前置模式来看,"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规制的对象是网络平台以及需规范的具体程序.从后盾模式来看,当法益遭受实质侵害时,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惩罚模式才会启动.刑法惩罚模式开始启动时,需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实质限缩和将本罪认定为复合罪过形式.

罗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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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 网络服务提供者 行政程序前置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项课题

2022NDC279

202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895
ISSN:1672-2140
年,卷(期):202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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