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的推行存在着本土化障碍.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处罚从宽、合规后仍成立单位犯罪、不合规未必构成单位犯罪,都成为事前合规难以推动的理由.原因在于,自然人责任与组织体责任并行模式是我国认定单位犯罪所接受的方案,该模式也应当成为理论认可的方案.责任并行路径拓宽单位犯罪的认定范围,为事后合规的广泛适用提供法理基础,也使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与单罚制、法定与事实单位犯罪法律后果不统一的问题通过事后合规对公平正义的"二次分配"得以解决.事后合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不受报应论检验,因而单位承担预防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构成"放过企业"的理由;而在"放过责任人"的问题上,承担过失责任的主管人员不应成为单位故意犯罪的惩罚对象,如是理解可以缓和与策应"重罪不起诉"的法理冲突与现实需求.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BFX091)
教育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0636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