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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司法认定的扩张化及限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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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欠缺刑罚处罚必要性以及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本罪的扩张化倾向.其原因是,忽视了刑法中报应目的对预防目的的限制功能、泛化了本罪的保护法益、忽视了《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入罪限制功能和对刑罚处罚必要性的考量.理论上,应明确本罪预防目的的发挥要以报应目的的存在为前提,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体轻伤以上的身体健康危险,同时发挥但书的出罪功能、充分利用刑诉法不起诉制度与缺乏刑罚处罚必要性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对接.司法实践具体认定时,应构建以下限缩路径:首先判断特定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侵害到本罪的保护法益,得出肯定结论后再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得出否定结论的最后再分析是否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若缺乏刑罚处罚必要性则可酌定不起诉.

林需需、石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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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高空抛物罪 扩张化倾向 法益 限缩路径 刑罚处罚必要性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20AFX012

202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895
ISSN:1672-2140
年,卷(期):202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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