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法理反思与治理进路

王良顺 王杰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法理反思与治理进路

王良顺 1王杰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 折叠

摘要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家不应再次过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惩罚性上是共通的,二者之间是量的差异,只能"事前折抵",而不能"事后折抵".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对象,坚持客观主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面临合法性危机,甚至没有存在的余地;承认主观主义,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要素,则需要重建犯罪论体系,但难度极大.应坚持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对人身危险性大的惯犯,只能借助保安处分实现社会防卫.具体可以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治理、法律制裁措施的优化与强化适用、多元化制裁体系的建构三个方面实现.

关键词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多次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观主义/保安处分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895
ISSN:1672-2140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