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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部分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的认知、态度与行为的调查分析Δ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Cognition,Attitude and Behavior of Part of Drug Practitioners in Shenzhen on Compensation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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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调查深圳市部分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ADR)损害补偿的认知、态度与行为,为建立该市ADR损害补偿制度提供依据.方法:以2018年深圳市召开的相关会议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星"小程序现场匿名调查的方式,收集并分析上述人员对ADR损害补偿的认知、态度(包括对ADR损害赔偿的态度和对ADR损害补偿制度的态度)与行为等,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与结论:共收集填写完整调查问卷172份(均为有效问卷).认知方面,调查对象对于ADR的认知普遍较高(ADR概念正确认知占比为82.0%).对ADR损害赔偿态度方面,100名(58.1%)调查对象认为用药后发生了ADR应该获得赔偿,147名(85.5%)调查对象认为应对严重(含死亡)的ADR进行补偿;对ADR损害补偿制度态度方面,对于ADR损害补偿经费,选择应该由MAH承担的有131例次(76.2%);对于推行ADR损害补偿存在的困难,多数被调查者认为ADR跟药物相关性的评价困难导致推行ADR损害补偿存在困难(143例次,83.1%);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推行ADR补偿制度首先要推行法规制度(145例次,84.3%).行为方面,104名(60.5%)调查对象处理过因ADR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多数选择自行解决(85名,81.7%);112名(65.1%)选择直接向医护人员或药店报告.建议深圳市相关部门应通过建立面向公众的ADR科普宣传平台和机制(成立相关科室、监督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行为、将公益宣传拓展至社区)、探索建立ADR损害补偿机制(建立ADR损害条例专项立法试点、成立ADR损害鉴定委员会)、加大对ADR监测工作的投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拨付专项经费)等措施,探索构建适应深圳市情的ADR损害补偿机制.

邢惟青、左丽、吴斌、王茜、吴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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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广东深圳 518000

深圳市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 药品不良反应 损害补偿 认知 态度 行为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创新项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2018TDB27JCYJ20170818104824165

2020

中国药房
中国医院协会,中国药房杂志社

中国药房

CSTP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956
ISSN:1001-0408
年,卷(期):202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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