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AI在知识生产中地位的上升与AIGC版权保护缺失之间的矛盾推动对AI主体地位认识论的范式转变.在"人—机"协同创作中认定AI的主体地位与AIGC的可版权性,有助于对人类认知风险和复杂利益关系进行道德与利益调节.以"人—机"贡献比率为依据、以作品形式与内容为前提、以训练数据合法性为准绳三种方式界定版权,通过技术供给侧与技术使用侧的协商制界定版权分配,有利于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机"协同创作的兴起,进而就建立全链条版权保护体系、生成式AI身份等问题进行广泛探讨,开拓AIGC版权的监管与保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