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相似的内容导致的侵权问题上,需要遵循思想表达两分法.在算法设计合理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完全可能与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现有作品不存在表达相似,只存在思想相似,因此人工智能研发者不构成侵权.对于部分表达相似内容,也可能认定其生成源于纯粹技术意义上的巧合,从而否定人工智能研发者的侵权责任.在训练人工智能时使用作品导致的侵权问题上,如果训练时对作品的利用仅涉及"临时复制",不应认定人工智能研发者侵犯复制权.这是基于国际谈判历史、立法史和正当性解释,"临时复制"在我国并非复制权所控制的行为.此外,也不应规定类似"阅读权"的"机器学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