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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机构媒体应对AI侵权的升维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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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识产权框架可能无法妥善解决机构媒体内容被大规模抓取以供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矛盾.机构媒体生产的内容对AIGC产业而言并非用来"读"的内容,而是数据语料;而且,后者获取内容后提供的并非简单的信息聚合服务,对媒体产业构成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替代,而是一种全方位的"降维打击",甚至不具有主观刻意,只是附带性后果.因此,二者的冲突实质其实并不是知识产权.新旧产业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单纯依靠司法裁决来化解,形成新的利益平衡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文章提出,中国数据三权分置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应对思路,机构媒体可从主张三权之一的数据资源持有权的角度来"升维"应对AI侵权.文章最后建议应以激励相容为目标,一方面确保具有公共性价值的传媒业能够在经济上继续有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建立起能够持续、合法供给高质量数据集的产业环境,这关系到中国大模型产业未来的发展.

徐偲骕、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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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上海大学全球人工智能媒体传播研究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机构媒体 著作权 数据要素 数据三权分置

2024

中国编辑
中国编辑学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编辑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295
ISSN:1671-9220
年,卷(期):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