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是关于如何在合理分歧的条件下进行集体决策的规范性理念.它主张,为了确保集体决策得到合理公民的共同接受,集体慎思的参与者应该排除自己认为正确的非公共理由,只诉诸彼此共同接受的公共理由.这种诉诸共识的推理模式因为太过苛刻,所以遭到许多批评.不少学者因此转向聚合模式的公共理性,主张人们可以基于各自不同的非公共理由形成殊途同归的聚合.他们认为,聚合模式不仅符合公共理性的宗旨,还能得出更确定的结论.但事实上,聚合模式的吸引力是建立在公共性假象和确定性假象之上的,它并不比共识模式更加优越.不仅如此,罗尔斯的广义公共理性理念表明,共识模式和聚合模式存在相容的情形,并且它们的相容能够使公共理性更加强健、灵活地回应合理分歧的事实,为维持社会统一和稳定发挥范导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