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法哲学中,许可法指在积极命令和消极禁令之外明确允许中性行为的法则.康德在不同文本中用它讨论过自然状态、改革和占有等重要话题.现有研究往往只关注康德特定文本中的许可法概念,没有注意到不同文本中许可法概念的差异,进而忽视了差异背后康德晚期法哲学中存在的根本变革.事实上,康德先后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许可法概念.先出现的许可法概念突破了近代法哲学传统,允许违背法权禁令的暴力和渐进的改革,是康德缓和其批判哲学和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模型之间张力的产物.后出现的许可法概念回到了近代法哲学传统,允许源始地获得占有的中性行为,是康德的批判哲学变革了其法哲学的结果.该变革建立了一种理知的占有理论,缓解了定言命令和自然状态之间的张力,产生了一种新的、连续性的自然状态模型,还导致前一种许可法概念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