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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权利的困境及可能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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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权利"意指从他人或政府手中获得福利或服务的权利,它直到20世纪中叶才获得广泛承认.积极权利可以在自由放任主义的反驳中得到辩护,但是它的分配方式有待论证.国家契约主义对积极权利的建构是不成功的,这意味着积极权利必须是普遍权利.然而,无条件的普遍主义积极权利会遭遇资源稀缺导致的正义悖论,这说明积极权利的成立是有条件的.根据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劳动义务即是积极权利的条件,难点在于如何与自由相兼容.相比于平等主义的道德约束,"预付人权"理论提供了更切实际的解决方案.

王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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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积极权利 福利国家 预付人权 义务 劳动

2025

世界哲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世界哲学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221
ISSN:1671-4318
年,卷(期):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