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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赵修渝

双月刊

1008-5831

shekexeb@cqu.edu.cn

023-65102306;65111861

400044

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国家教育部主管、重庆大学主办的全面反映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其宗旨是紧紧依靠重庆大学文科办学传统的影响和现有社科研究实力及坚实雄厚的理工学科基础,加强科学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并巩固了社会科学应用性研究的鲜明办刊特色。重庆大学学报办刊严谨规范,特色鲜明,学术质量上乘,先后获得多种奖励,被全国多家有影响的数据库收录,并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全国报刊索引》等文摘性刊物转载、题录。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研院所年薪制改革探讨

    陈亚平韩凤芹
    152-163页
    查看更多>>摘要:科研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年薪制作为新时代人才激励的重要薪酬手段,强调目标和贡献导向,以信任为原则,具有权责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面向未来、具有一定弹性等特点,可以改变传统的以片面量化评价人才的方式,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科研院所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沿阵地,可以作为推行年薪制的改革先行区。但目前来看,科研院所推行年薪制还面临观念尚未形成一致、年薪水平标准确定容易陷入传统考核评价的老路、政策落地受到岗位人事等其他政策制约、单位内部改革积极性不足等多个方面的挑战,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发展。通过对国内北生所PI年薪制和英国BBSRC多层级年薪制的经验做法的总结发现,科研院所推行年薪制普遍建立了符合科研特点、可以上下浮动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同时对推行年薪制的人才制定了严格的选拔机制,对未来我国科研院所推行年薪制提供了重要参考。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整体推进与局部试点相结合、宏观统筹与微观探索相结合、薪酬改革与科研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年薪制总体改革思路,并从推动树立科学人才观与现代薪酬观、明确年薪制要素、加快构建年薪制薪酬制度体系等方面提出了科研院所推行年薪制的改革路径,以期为新时期我国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提供政策参考。具体而言,一是要推动科研院所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树立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创新是第一发展动力的思想观念;二是要明确年薪制适用范围,推动建立科学可比的年薪水平确立机制;三是要强化多部门协同,从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具体举措等方面明确推进科研院所推行年薪制的具体意见和实施路径,同时建立负面清单机制、诚信约束制度和适用于年薪制的人才选拔制度。

    科研院所年薪制新质生产力收入分配改革破五唯

    共时与深描:论小型社会物的民族志书写方法论

    罗易扉
    164-174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类学小型社会的人工制品具有特殊的文化表征意义,例如并置在华丽仪式场所的舞者面具、祖先雕像、头饰和华丽权杖,因此这些物成为人类学者研究的关键文化文本。那么,人类学者应如何书写非西方小型社会物的民族志?这是一个关于非西方物的叙事观与方法论问题。人类学对物的研究被称为"物的民族志",也称"物志"(ethnography of object)。传统物的民族志追求对客观真理的书写,而后现代时期则追求"写文化"。在人类学中,非西方物的民族志书写往往追踪物所承载的历史、意义和象征。物的民族志不仅是物的客观真理的书写,更是关于地方性知识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人类学者将物作为文化文本,探讨物与社会结构、宗教信仰和美学观念的层层关联,并关注物的社会生命史及物在跨文化语境中的意义,通过深描探讨物质文化背后所表征的象征意义。共时观(coevalness)是一种后结构主义的人类学时间观,主张文明不因时间阶段而呈高低之分,原始与文明的概念处于"共时"平等的意义。共时性叙事观体现了人类学对进化论的反思,不仅从动态视角研究非西方艺术,还关注人工制品的社会生命史,表达了对他者文化的理解与尊重。因此,本研究基于后现代结构人类学取向,形成一种互相构建的共时与深描方法论,作为适配非西方社会物的民族志书写方法,并将这种物的民族志方法总结为"共时深描"方法论。一方面通过"深描"通往文化文本的纵向多层研究,另一方面,通过"共时"观通往文化文本的横向结构研究,通过物的纵横结构关系形成立体的民族志。这种纵向与横向呈立体多维的文本写作范式,为写文化提供了一种新的文本写作实验方法。"共时深描"作为一种物的实验民族志方法论,为研究非西方物的民族志提供了合适的方法论。这种方法基于人类学时间观,为民族志书写提供了一种实验书写的可能性。"共时深描"方法论作为一种小型社会物的民族志,"共时深描"不仅为小型社会物的民族志提供了一种文化研究方法,也体现了当代人类学思想史中物叙事的思潮。

    共时与深描物的民族志后结构人类学小型社会人工制品人类学方法论

    文明互鉴中诞生的中国现代幽默:美学视域下的《论语》半月刊再探

    葛婉君吴霞
    175-187页
    查看更多>>摘要:幽默是兼备了否定性价值要素与肯定性价值要素的独特美学范畴,对于表征某一民族的文明形态具有重要作用。而国内外却长期并存着"中国人可有幽默意识否"一类来自文化他者的困惑,以及"幽默难登大雅之堂"一类的本土偏见。这反映出国内幽默研究所面临的双重课题,前者关乎中国幽默的民族文化内涵,后者关乎中国幽默的阐发层次。究其本质,雅俗乃审美趣味的判断,是美学范畴内的问题,而且幽默在雅正文化中的寂寥与其在民俗文化中的繁盛也表征出了一种有关幽默的审美连续统的断裂状态。因此,美学视阙下的幽默研究或可有助于推进幽默雅—俗连续统的贯通以及幽默相关理论在具象—抽象层次上的整合与推进,成为给中国幽默正名的一条可行路径。由林语堂等人主编的《论语》半月刊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本幽默杂志,它不仅汇集了古今中外的幽默作品,更给出了中国人对于"幽默"这一现代文化概念的最初阐发。从创刊直至停刊,《论语》刊载过70余篇谈及幽默肌理的文字,这些文字构成了一个相对全面的阐释体系,涵盖了幽默的内涵、种类、功能、认知机制,以及幽默的创作与鉴赏等方面。本文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发现《论语》的"谈幽默"早已溢出文学的边界,走向了人生的品鉴之路。以幽默之名,《论语》实际上是在传达一种由文明互鉴所生发出的新人生哲学,而这种新人生哲学的内核是审美型的,既从德国古典哲学、唯意志论哲学、心理学美学、精神分析学、表现主义美学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美学中汲取了一些具有现代性的内容,又因继承了传统文化精神而展现出了尊情尊史、亦狂亦狷,既美且刺、美善相乐,法天贵真、思与境偕的中华韵致。它更关心如何以幽默的心境和姿态来达成负责任地悠游于世,代表了一种将人生体验有尊严且崇高地最大化的理想。

    《论语》半月刊中国现代幽默中西美学文明互鉴

    明代官修经解的承继、设限与经学嬗变

    郭素红
    188-196页
    查看更多>>摘要:官修经解是以官修形式对儒家经典重加疏解的经学文献。有明一代中央政权高度集中,明代官修经解的编纂背景、内涵和思想特质,体现了一代王朝的文化选择和政治导向。明代官方编修的经学典籍文献,对于经学政策的说明不单是重要的资料,也是明代官修经解承继与设限的重要见证。明代官修经解的颁行,使经学以程朱理学而独尊,官修经解在经典诠释方面推行通俗化和普及化的举措,客观上推动了儒家经学的传播和经学教育的普及。经学文献的官方解读,则又代表了明代文化整合、思想设限的特色,在经学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体现了高度集中的中央政权对经学学术的干预和对思想领域的控制。明代官方经学反映出尊崇程朱理学的学术取向和巩固统治、维系人心的政治诉求,而明代官修经解体现了对宋元以来的经世致用经义精神的传承。明中后期的经学私家著述兼有学术与治道的功用,亦是对经学学术的承继和经学治道的践行,凸显出明代官修经解影响下经学嬗变的文化意义,生动反映出经学学术和科举应试之间的互动关系与制衡取舍。明代官修经解的承继与设限客观上影响了经学发展的面向和进程,亦是明中后期学者对宋学的反动和经学嬗变的深层根源,更多的经学话语融入以文献为依据的注经和解经,从而拓展出新的经学视域。对有明一代学术风气的重新检视,可以发现明代官修经解承继与设限的重要维度,由此传递出学术风气消长变化过程中的学术新变,有裨于深化对明代官方经学的研究。

    明代官修经解儒家经学

    身份权利保护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机制研究

    张力江莉
    197-211页
    查看更多>>摘要:身份权与人格权共同形塑完整人身权利体系,对实现民事主体的价值、尊严与自由均不可或缺。相较于人格权独立成编而言,身份权体系化进展程度有限,仍旧散见于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以及其他法律之中,尚未完成确权重任。在既定立法体例安排下,为缓解身份法法源供给紧张与规范密度不足,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01条。婚姻家庭是身份权利诞生的基础语境,所有与伦理性身份关系不相关联的"身份权利"都不是该条指称的身份权利。身份权利保护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逻辑前提为身份法对此没有规定,因而可通过对成文法中既有规定的周延罗列与对司法实践中漏洞填补事项的典型归纳得以澄清。《民法典》中规定的身份权利依据身份利益指向性之不同可区分为利他性身份权利、互益性身份权利、获益性身份权利与共益性身份权利四大类;法官视域中的身份法没有规定可区分为立法者基于立法自觉而未作规定与立法者基于立法疏漏而未作规定两类,前者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应十分谨慎。判断身份权利保护能否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关键性质为身份权利绝对权属性强弱,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由于仅能论证在价值判断上有保护身份权利的必要,而不能论证身份权利保护有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必要,因此其仅能作为重要性质把握。身份权利对外公示手段的欠缺与对内较强的相对性影响了身份权利绝对权属性的强弱,无法从静态维度描述身份权利品性,应重点关注保护语境下身份权救济权与人格权救济权的关联性。人格权保护规定不仅包括人格权编中的保护规定,也包括侵权责任编中的保护规定,只不过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必须以适用《民法典》第1001条为前提。身份权利保护除可参照适用人格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人格权不得转让继承规定外,还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条款、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人格权禁令规定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

    《民法典》第1001条身份权利人格权绝对权参照适用

    生态补偿制度的肇始、演进及其未来展望

    李小强
    212-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是众多环境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其既以生态补偿制度政策的形式作为依据出现,又以生态补偿制度法律的形式作为依据出现。为了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当下图景以及未来发展做一个全面的梳理,回顾生态补偿制度的过去,展望生态补偿制度的未来,从政策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对生态补偿制度的肇始、演进及其未来展望进行审视就会发现,生态补偿制度经历了政策试点、政策法律化、政策和法律协同共进的发展演变历程。首先,基于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中政策具有适应性和创新性,实用主义主导下政策具有的效率性和多元性,制度试行初期政策拥有的试错性和灵活性等特征,生态补偿制度以政策试点的形式展开,政策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依据,其演进历程不断向前发展。其次,基于政策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优势,通过政策试点,生态补偿制度得以日趋成熟,逐渐走向政策法律化。检视生态补偿制度政策法律化的立法现状之缘由,生态补偿制度政策的法律化是包容性制度和制度法制化的要求与选择。生态补偿制度如何实现政策法律化,具体而言,需要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将政策界分为创制性政策和实施性政策。然后通过双向互动的模式,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将政策(创制性政策)进行法律化。在此基础之上,未来所形成的生态补偿立法应当是一个体系性的法律构造,包含了宪法中的生态补偿制度依据,环境保护综合法中的生态补偿制度,专项生态补偿立法,单行生态补偿立法以及相关生态补偿立法等内容。最后,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下正式制度发展的选择以及社会系统论下政治和法律互助自足之要求,生态补偿制度的未来发展必然需要政策(实施性政策)和法律协同共进来保障其良好运行,从而满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实现生态补偿制度的动态发展和不断完善,以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生态补偿制度的适配性。

    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法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生态利益

    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优化

    刘婕妤
    225-237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但是从其序言和总纲中解读出的"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可以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合宪性基础。中央立法及时回应实践之需,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增加相关条款,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概括性的合法性依据。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跨域事务高质效处理的现实需要,也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图景的展开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在合宪性、合法性、合政策性、事实性等维度得以证成。在实践层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既充分挖掘了地方立法的创新潜力,也不可避免在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形下形成了实然困境,面临模式凝练不足、对"协同性"存在双向理解偏差、立法成果实效发挥刚性不足等问题。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地方人大之间实质地位不平等、立法过程公众参与不充分、协同立法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本质原因在于区域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张力。需要通过引入"新区域主义"视角,打破传统的区域和层级观念,推动地方之间以合作为基础形成互惠的关系模型,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建立区域整体利益观,超越地方利益寻求立法共识。在理念优化的基础上,以理性商谈作为基本方法,权衡地方人大之间的利益。将深化公众参与作为重点,在公众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方面强化公众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多层次参与,寻求各类主体利益诉求中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机制层面,要寻求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整体系统性完善,在运行机制中,明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流程,在立法的"前""中""后"各个环节体现"协同性",防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沦为形式;在保障机制中,通过优化多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常态化的信息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衔接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为切实发挥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功能提供保障。

    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法治地方人大人大制度

    自动驾驶事故中的过失犯罪分析

    林雨佳
    238-249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自动驾驶事故的发生引发了关于自动驾驶事故中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其中涉及刑事责任主体、过失犯罪本质以及注意义务等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分为简单自动化、部分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在简单自动化以及部分自动化情形中,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承担与普通交通事故并无二致。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因被限制参与驾驶操作而成为产品的使用者。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弱人工智能产品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不能完全免除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需要承担产品刑事责任,此时的产品刑事责任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过失和故意是平行的两种主观心理态度,新过失论对过失犯罪的理解不符合现有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并非旧过失论所言只考虑抽象的预见可能性。我国刑法规定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结果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在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自动驾驶事故中,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违反配合与保障自动驾驶系统正常工作的结果回避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成立过失犯罪。如果使用者不负有操作义务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使用者的注意义务源于前置法,但不是所有前置法规定的义务都能成为过失犯罪注意义务。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违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结果预见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需要承担交通过失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在投入使用后并未脱离研发者的控制,因而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性质不同于普通汽车研发者,原有汽车驾驶者承担的交通过失责任转移至研发者。虽然结果预见义务是主观的,但是在实际判断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者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的过程中需要相对客观的标准作为参考,即研发自动驾驶汽车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算法黑箱不应成为否定研发者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的理由。

    自动驾驶过失犯罪注意义务刑事责任产品责任

    论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取证范围限定

    吴桐
    250-262页
    查看更多>>摘要:电子数据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搜查、扣押的适用逻辑,先搜查后扣押的行为顺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活动。为了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前我国相关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均规定"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储存介质的,原则上应对其进行扣押"。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将其理解为"能够扣押储存介质的,原则上应扣押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这就导致原本是针对电子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规范要求反成为了授权侦查人员实施"概括性扣押"的依据。先概括性扣押再全面搜查成为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常态。虽然概括性取证能够有效应对电子数据对侦查实践提出的诸多挑战,但不受任意搜查、扣押是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概括性取证的出现难免会引发电子数据取证方式与搜查、扣押对象特定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比较法上,日本和美国刑事诉讼根据其对搜查、扣押概念的不同理解,形成了限制概括性扣押和限制概括性搜查这两种改革方案。前者坚持物理标准对电子数据取证的限制作用,主张应限制侦查人员在物理空间内的扣押行为。这样既可以保障数据持有人的财产权,也维持了搜查、扣押应是公开侦查措施的基本定位。后者重视事前令状审查对侦查措施的授权和规制功能。只要侦查行为符合搜查、扣押的标准,就可以通过中立法官签发搜查、扣押令状来赋予其正当性,与其行为针对的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并无直接关系。限制概括性搜查既能够保障数据持有人的隐私权不受过度侵犯,也可以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制裁后果来威慑违法侦查行为。如何限定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范围是我国侦查程序法治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难题。在规范层面上,目前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规则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此,我国当前需明确电子数据搜查、扣押与传统搜查、扣押的关系,构建以限制概括性扣押为重点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具体应区分载体相关性和电子数据相关性,明确电子数据调取中侦查对象的协助义务,重点保障数据持有人的在场权或事后知情权。

    电子数据概括性扣押搜查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

    类ChatGPT系统的刑事风险与治理路径

    房慧颖
    263-272页
    查看更多>>摘要:"类ChatGPT系统",是指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预训练和算法语言转换相结合的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类ChatGPT系统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相应刑事风险。类ChatGPT系统为了完成生成某一内容的指令而获取相应信息时,容易脱离人类控制与干预,有可能会不当侵犯其他数据库的保护措施,从而侵犯其他数据的保密性。同时,类ChatGPT系统生成违法犯罪信息,或使用者不当利用类ChatGPT系统所生成的信息,也可能会涉及相应的刑事风险。但是,根据类ChatGPT技术的发展现状,其尚不具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意志,不可能作为犯罪主体,其本质属性仍是人类的工具。刑法规制类ChatGPT系统犯罪,也并非规制类ChatGPT系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是规制类ChatGPT系统背后的人类过错。在类ChatGPT系统的研发和使用过程中,为有效治理技术风险,使技术"向善",研发者应当履行保证人义务,尽最大可能预测、识别类ChatGPT系统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策略化解危机。使用者在使用类ChatGPT系统的过程中,不能故意诱导其违反道德伦理或法律法规输出违法犯罪内容。如果研发者未尽最大可能预见并阻止类ChatGPT系统输出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使用者故意诱导类ChatGPT系统输出违法犯罪信息,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宏观层面而言,刑法在治理类ChatGPT系统涉及的刑事风险时,始终应当坚持自身的谦抑性,如果前置法律法规能够有效治理类ChatGPT系统所引发的风险,刑法的"触角"就应适度后移,避免因刑法规制手段的泛化使用而对技术创新发展形成阻碍。从微观层面而言,针对类ChatGPT系统刑事风险的内容与特征,需构建治理类ChatGPT系统刑事风险的分级治理机制:通过类ChatGPT系统研发企业制定与执行自治计划,探索能够有效预防类ChatGPT系统刑事风险的治理策略;提高行政监管力度,将科技监管手段融入行政监管体系,利用行政手段降低刑事风险实际发生的几率;刑事治理手段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前置法律法规失效的前提条件,对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要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进行,不能以行政违法性判断代替刑事违法性判断。

    ChatGPT数据犯罪科技监管分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