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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

陆剑锋

月刊

1674-1455

fazhiyanjiu@vip.163.com

0571-87059298

310025

杭州市省府路浙江省行政中心10号楼

法治研究/Journal Research on Rule of LawCHSSCDCSSCI
查看更多>>本刊由浙江省委政法委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

    卞建林
    3-11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保障和服务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作为一项基础权力,虽具有非强制性和有限性,但具有一定的刚性和权威性.为更好地贯彻二十大精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应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应积极配合公益诉讼立法,在立法中对"调查核实"这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环节加强规范,对调查核实权的属性、权力边界和运用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法律监督权力属性

    "矛盾不上交"的历史语境与时代新义——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彭巍
    1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60年发展中始终未变的关键内容.60年代,毛泽东同志基于特定时代背景和现实语境将"枫桥经验"概括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为"矛盾不上交"赋予了新的时代属性、拓展了适用领域,并将其发展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历久弥新的"矛盾不上交"表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际的结合,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融合,是基层群众语言与中央政治话语的统一.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强调"矛盾不上交"仍然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枫桥经验矛盾不上交矛盾法治

    行政法典化的渐进主义路径

    李大勇
    25-35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法典是规范行政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高级别的规范形式.法典化反映的是编纂法典的动态的发展趋势,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多元化的,构造可以是多层次的,发展可以是渐进的、多阶段的.行政法典的理论构想包含行政法总则、行政基本法、行政程序法三种模式.行政法典化受行政法体系、立法成果、行政法理论以及文化等因素影响.从目标定位来看,要降低理想型、高级形态行政法典的预期,采取一种更为务实的局部性、适应性、渐进性、阶段性为特征的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在功能主义与渐进主义的双重视角下,把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基本法典的实现路径,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渐进主义法典化行政基本法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

    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

    冉克平候曼曼
    36-46页
    查看更多>>摘要: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存货动态质押强制执行质押监管善意取得案外人异议之诉

    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以ChatGPT为例

    何萍刘继琨
    47-56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应对相关法律提前进行完善,以满足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自身能够承担责任的需要.为了保证法律完善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政策导向,并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完善路径包括:第一,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与被侵权人的主体地位;第二,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在刑法上的地位,肯定其既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第三,为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设置专属的处罚方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产权保护法秩序统一

    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及法律规制研究

    何悦
    57-71页
    查看更多>>摘要: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防止证据篡改,实现证据可追溯性的特点,有力契合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应用区块链电子技术的实践价值和理论风险的分析,论证了区块链取证和区块链存证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以实际案例探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可行路径,构想了公安机关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方案,并结合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方案和推广建议.针对上链前、上链中、上链后的取证核心程序,归纳以"技术自证"为核心的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补齐"技治主义"治理规则,制定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去中心化的"司法+联盟链"办案系统.

    区块链取证公安应用平台建设法律规制

    正确理解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叶名怡
    72-84页
    查看更多>>摘要:反对家事代理制度者认为,该制度的历史原型与历史功能已经丧失;损害妇女利益且过度保护债权人;侵害意思自治、歧视婚姻并伤害婚姻;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制下实益极其有限;以信用交易为前提,在当代社会适用范围极小;造成民法教义体系上的违和,故应予废除.这些质疑理由均不成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国具有正当性,理由包括:利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要求获益者承受债务;供养义务要求非交易方配偶对交易负责;日常家事代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违反另一方的意志;该制度对小额价值的财产处分有意义;信用交易在当代社会仍频繁且重要;该制度具有保护交易方配偶继而保护婚姻家庭的功能;该制度对交易安全也确有价值;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单方负债为共债,在比较法上有支撑.为抑制该制度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应将其构成要件严格限定为:适用主体仅限于夫妻身份;债务发生限于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债务为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要;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或有特别约定但相对人为善意.

    日常家事代理意思自治保护婚姻交易安全日常生活需要

    《民法典》视域下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重构——以监护制度的辐射效应为视角

    汪倪杰
    85-99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引发长久争议,应予反思.其症结在于忽视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责任的辐射效应,以及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责任构成的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充分顾及监护制度对于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的消解作用,重新挖掘被监护人承担自己责任的可能;其次,应明确监护人责任是以违反监护职责为前提的过错责任,并通过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角色类型化明确监护职责的内容及强度;最后,应在解释论层面确立被监护人与监护人自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与《民法典》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保持体系融贯.

    监护人责任监护职责抚养义务责任能力过错责任

    论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李姗萍
    100-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则基本上沿袭《收养法》,面对现实复杂情形仍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现行法关于被收养人成年后可与收养人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具有正当性.但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存在局限性.在送养人根本违约导致收养关系事实上无法存续的场合,应当赋予收养人参照《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此外,当事人亦可主张基于重大事由的收养关系终止.但收养关系当事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得援引情事变更规则.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涉及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就身份关系而言,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须协商确定,双方协商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存在能够证明恢复身份关系的事实即可.就财产关系而言,成年养子女应承担生活费给付义务,有虐待遗弃行为的还应额外承担抚养费补偿义务,二者可叠加适用.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承担抚养费适当补偿义务,养父母有重大过错者除外.在因送养人根本违约导致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后者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收养关系解除权法律后果身份关系财产关系

    论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邵永乐
    115-130页
    查看更多>>摘要: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证法上的确立始于《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该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赖原理的指导下构建,其责任成立要件与法律效果都应在信赖原理下统一考察.在信赖方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与责任方的可归责性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可得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素:信赖婚姻登记的效力,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婚姻无效的一方为无过错方;有重婚情事、未达法定婚龄或者明知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方为无效婚姻中的责任方.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害有同时获赔的可能,因婚姻无效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损害赔偿信赖责任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