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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DEPA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检视与中国法调适

    宋云博
    135-144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均在积极探索协调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规则与跨境自由流动规则。《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要求成员国寻找到个人数据信息跨境自由流动及其安全权益保护的合理平衡点,以期形成统一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的合作机制。我国正推进加入DEPA谈判,但国内法关于个人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与DEPA有关规则之间存在立法理念目标、规则设计目的和限制判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语境下,为更好调适融通我国国内法与DEPA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应合理援引例外条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可信任标志及认证制度,厘清需要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内容,加强与DEPA成员国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合作机制。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中国法调适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

    中国特色廉洁政府建设的法治之道

    章志远
    145-154页
    查看更多>>摘要:建设人民满意的廉洁政府,是党和国家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作为一个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廉洁政府既是我国宪法廉洁性条款的具体化和清廉中国建设的主体工程,也是政府治理体系改革的内在要求。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文本中的廉洁性条款,通过确认行政谋利禁止原则、缩减行政执法事项和防范政商利益勾兑,初步编织起治理行政腐败的制度笼子,但同时还存在规范密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权力外部约束不足等局限。中国特色廉洁政府制度规范体系的健全,可从行政廉洁性原则入典、廉洁性指标纳入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审查机制构建、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作为廉洁执法保障、建立廉洁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促使廉洁政府建设的制度优势逐步转化为政府清廉目标实现的治理效能。

    廉洁政府法治政府清廉中国法治之道

    我国公司法设置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三重思考

    郭富青
    155-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司法》是否应设置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如何进行制度建构,是本次修订争论的焦点。囿于传统法人机关内部责任理论,我国立法长期缺乏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则,事实上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兼有行为法与组织法的法定责任。确立该责任,既要洞悉董事同时承载法人与个人双重人格的实质,又要看到董事控制公司与第三人形成信义义务关系的事实。我国在当前背景下增设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虽然符合优化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但也存在排斥该规则的不利因素,立法须考虑其生成机制和运作环境。对《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条款的构成要件须经由类型化而准确把握,揭示对第三人双重责任保护结构之间的依附关系。该条嵌入公司法体系必须与其他相关规范相互兼容、和谐统一、避免法律冲突,才能充分发挥立法的预设功能。

    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执行职务故意重大过失

    股权继承规则的系统性改造

    赵玉
    167-179页
    查看更多>>摘要:股权继承规则聚焦于继承人财产权益的实现与公司稳定经营的整体利益。以继承权为逻辑,合法继承人是股权财产权益的实际权利人,公司承担继承人财产权益保护与实现的法定义务。遗产股权以股权共有方式行使,继承人享有财产权益项下的股权权能。强制收购机制产生双向激励效果,加速继承人股权财产权益的实现,避免公司决策陷入停滞。以公司组织体为逻辑,继承人享有股权身份权益请求权,公司则享有组织成员的决定权。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股权人身专属程度和公司意志,前者考量股权类型的继承性,后者考察公司意志形成程序的合法性,二者均于公司章程中表达。当公司章程存在漏洞时,应承认自然人死亡后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会表决的结果,意味着公司组织体人合性的再次形成。

    股权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利益价值位阶强制收购事后效力

    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冉克平
    180-191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新增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对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条款的具体落实。国家应当为保护婚姻家庭提供各项制度性保障,同时保障个人在家庭中的自由和平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可以发挥宪法导向性解释与合法性审查的功能,其表达的婚姻家庭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矫正极端个人主义和过度理性化的弊端。在内部关系上,婚姻自由受国家保护,立法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结婚的障碍,遵循结婚障碍谦抑原则;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外部关系上,在第三人侵扰他人婚姻关系时,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但是以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具有重大过错为条件。为兼顾婚姻家庭保护与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负债而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举债方及其配偶的婚后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方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婚姻家庭保护基本权利共同体主义离婚冷静期侵扰婚姻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选择中法院地法的谦抑适用

    肖芳
    192-20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涉外合同营商环境公共利益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