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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数据财产权权能研究

    姜程潇
    130-138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财产权权能理论的缺失导致数据财产权权利内容难以明晰。在数据财产权权能体系构建中,有必要从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权能限制三个维度来明确数据财产权权能的内涵。数据财产权具备准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广义)、法律上处分权能等积极权能。数据财产权利人可以以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法干涉行为,通过防御性请求权以及返还请求权等数据财产权请求权来保障数据财产权积极权能的行使。数据财产权权能应受到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范的限制。数据财产权权能理论可以对我国数据财产权理论发展以及制度完善提供有益思路。

    数据财产权权能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数据财产权请求权权能限制

    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解释原理及认定要点——《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分析

    时延安
    139-148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公司背信类犯罪主体扩张至民营公司、企业。对于民营公司管理者实施的背信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应着重考虑三方面的问题,即行为人是否违背受托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具体背信类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法定结果可归责于行为人违反忠实义务即相应的职务行为。考虑到目前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很多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在处理公司背信类犯罪方面,应当实事求是地考虑企业外部因素和内部治理现状,不能简单而机械地理解和适用相应罪刑规范。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应兼顾法律逻辑和现实逻辑,如此才能稳妥地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

    公司背信类犯罪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刑事归责

    《刑法》对民营企业权益平等保护的贯彻及制度改进——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思考

    赖早兴
    149-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各部门法应当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未充分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做了修正,将民营企业的人员纳入相应罪名的犯罪主体,并且法定刑的配置上不再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不同。这是刑法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宪法中平等保护精神的重大进步。但刑法总则关于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仍有不平等因素,刑法分则有数个罪名因企业性质差异而出现构罪条件和法定刑配置上的不同。应当全面审视《刑法》的规定,删除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规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权益保护的平等。

    《刑法修正案(十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理念、路径与方案

    陈庆安
    160-170页
    查看更多>>摘要:相比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并未明显增加,刑法介入网络谣言治理时应当保持理性和克制。网络谣言作为信息的载体,具有多重面向,刑法治理的谣言应当具备内容虚假性、内容系事实性言论、与现实生活存在紧密关联三个特征。我国《刑法》已经构建起系统性治理网络谣言的体系,但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平衡刑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在宏观层面上,应当树立刑法不应过度介入言论犯罪的理念;在微观层面上,可以建立区分公共法益和个体法益分级保护的刑法模式,强化刑法对个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网络空间的秩序特征在于实现了不同现实空间的线上互联,对于仅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未引起现实空间秩序混乱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治理的行为。对于网络谣言传播行为进行刑法治理时,传谣者的主观明知应达到"确实知道"的程度,且网络谣言已经被证伪后的传播行为因为不具有实质危害性,不宜轻易入罪。

    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网络空间公共法益

    论动产抵押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张翔
    171-182页
    查看更多>>摘要: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动产抵押保留所有权价金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创新与规则完善

    王雪羽
    183-200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券代表人诉讼在我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阻碍了证券诉讼规模经济的实现,不利于投资者兴诉维权,因此需要构建更加低廉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新《证券法》在唤醒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创设了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程序上,将"退出制"内嵌于"加入制",采用单轨双行的递进模式;在进退机制上,默示成员加入群体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集体行动困境;在发动主体上,创新引入投保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但现有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程序递进要件不明、二次退出保障不足以及投保机构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崭新制度的独特优势,需要明晰诉讼递进要件,以促进程序的顺利启动;同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权,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划定投保机构的权责边界,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与制约。

    证券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单轨双行声明退出投保机构

    《法律科学》注释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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