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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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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Journal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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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基层共同体形成的法理逻辑

    樊英杰
    160-170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从概念比较重新认识"共同体"所折射的国家与社群关系之中西异同.至近代,基层共同体在西来的"自治"思潮影响下的实践,不仅包含"群己"到"团体"的变化,也暗示基层共同体与国家建构、社会变动之间的互动.历史语境中,从地方自治到县制改革,从"皇权不下县"的"无为型自治"到县制改革推行下的"文本型自治",传统中国受西潮影响,在制度构建中所蕴含的法理逻辑,有助于理解宏观国家结构与基层国民性的形成.在当代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在基层叙事中的重要微单元,从历史发展与法理逻辑来理解基层共同体的构筑,具有重要意义与当代价值.

    基层治理共同体法理逻辑

    南京国民政府灾害应对能力考察——以四川省1936-1937年旱灾救济为中心

    杨晖
    171-185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面抗战前夕,四川发生"百年来所未有"的严重旱灾.灾害应对前期,四川省政府对旱情出现错判,侧重于地方的救济濒于失控.后期在中央政府的参与下,救济措施力度有所增大,但仍无法挽救败局.川灾救济失败的显性因素较多,如灾害信息收集和报送系统失灵,信息真实性受到决策官员质疑;赈济立法缺乏灾情分级标准,上级政府接管赈务于法无据;赈务人员偏少,监督流于形式等.救济失败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和地方涸泽而渔式的征纳导致国家"汲取能力"与"濡化能力"双双受损,进而削弱了国家的危机应对能力.同时,川灾救济也可见"循环型"危机管理模式的延续、根据灾害应对实践及时完善救济立法等积极因素.重新审视此次旱灾救济过程,或可为当下国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某种程度的历史镜鉴.

    南京国民政府灾害应对救济立法危机管理

    以法为教:吉同钧与清末法律教育

    田时雨
    187-213页
    查看更多>>摘要:吉同钧作为陕派律学的代表,以法学造诣精深、审判经验丰富,名重法坛.自光绪三十二年起,至宣统三年止,吉同钧受聘在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法部律学馆及大理院讲习所担任教习,讲授《大清律例》等课程.吉同钧讲授结合自身读律心得、审判经验,在重点讲解律义的同时,重视对律条的源流讲解以及中外律的对照比较.除了编写讲义、重视课堂讲授以外,吉同钧还定期对学生考课,在认真评阅学生课卷的基础上,亲自详细拟作答卷,关注法律转型,随题发表意见,培育众多法律人才.

    清末新政法律教育陕派律学吉同钧

    黄遵宪的护侨活动与法律思想(1882-1885)

    田甜
    214-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黄遵宪是清末维新派的重要人物之一,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1882-1885年黄遵宪出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在其任期内,《排华法案》的通过推动排华浪潮愈演愈烈.黄遵宪对中美合约、《排华法案》潜心研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海外华人的合法权益.黄遵宪的护侨活动展现了他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加深了其对西方司法审判制度的认识,推动了晚清护照制度的完善.而黄遵宪通过海外华人的处境,更是认清了美国总统选举中党派斗争之弊,使其确立了民权宪政的思想主张.

    黄遵宪排华法案护侨法制改革

    康有为"升平世"宪法设计中的君主制度

    邢曙光
    225-241页
    查看更多>>摘要:"升平世"宪法是康有为"三世"宪法理论中的应时设计,"君民共主"是这一设计的核心内容.探讨"君民共主"的含义,须在立宪背景下将君主和民众两大主体置于康有为的具体宪法设计中来进行,这其中对君主制度的分析又别具重要意义.通过对相差十余年的《日本变政考》和《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比较可以发现,康有为"升平世"宪法中的君主制度保持了相对稳定性,相比专制君主制已具有根本性改变,君主在作为政治权威存在的同时其实际权力趋向虚化,但并未全部丧失.君主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权力统一和社会教化等重要功能.

    康有为"升平世"宪法君主权威权力虚化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的内在关联

    冯雷
    242-251页
    查看更多>>摘要:凯尔森是20世纪伟大的法学理论家,同时是重要的民主理论家.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后者是充分理解前者所不容忽视的环节.一方面,两者共享客观认识论和纯粹方法论,有着共同的价值相对主义前提.另一方面,凯尔森将法律与政治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研究代议制议会和宪法法院机制,思考法律如何能使民主发挥正当功能.但由于代议制议会和宪法法院的设置背后蕴含着深刻的价值关怀,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也遇到了其理论上的限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民主理论

    先河后海:"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评介

    胡晓
    253-274页

    区域社会史视野下的地方法学教育——基于《摩登法律人:近代上海法学教育研究(1901-1937)》的考察

    李双君
    275-283页

    20世纪高等法学教育的西南经验

    于语和李凌璇
    284-298页

    民初"情事变更"规则的构建——以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

    李昊
    299-320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初民法典暂付阙如时,大理院从法律、习惯法、条理中寻找关于"情事变更"的法律渊源.大理院关于"情事变更"规则的判解,凡有"货币币值涨落悬殊""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耕作地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佃权关系中的增租、撤佃""养赡义务人财力差减"五种具体类型.大理院构建"情事变更"规则的理路是:其一,在法源上主要采纳习惯法、条理;其二,在审理中严格认定事实;其三,在方式上构建具体条款.

    民初大理院情事变更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