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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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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Journal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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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趋异与趋同:明代两种刑讯主张再考察

    何天然
    321-340页
    查看更多>>摘要:《宝坻政书》和《刑戒》分别记载了明代万历年间地方基层官员袁黄和地方高级司法官员吕坤矫正刑讯滥用问题的主张.对比二者可见,袁黄之策是对既有刑讯理念和规范的重申和落实,吕坤之《刑戒》乃新的问刑技术方案之发明.二者之不同可归因于双方职责、治理任务和知识背景.两种刑讯方案皆体现了晚明经世致用的务实思想,在晚明党争的政治环境下,《宝坻政书》作为官方认可的治理功绩受到时人颂扬,只不过因缺乏普遍性而难以在整体上改善司法之弊,而《刑戒》虽未受明代朝廷认可,却广受士大夫的接受和传播.正由于士大夫精神的坚守,二人的刑讯经验都得以传诸后世,启迪后人.

    明代刑讯《宝坻政书》《刑戒》袁黄吕坤

    清律"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条小考

    何久源
    341-361页
    查看更多>>摘要:"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是清代有关巫术杀人的法律规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条文之一.唐以降虽然条文的编写体例有所差异,但该条内容一致保持了相对稳定性.该条文的适用要求犯罪者既实施或教唆实施了造厌魅符书欲以行为,又有相应的犯罪意图,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已造成了危害结果,或者是卑幼对尊长实施了该行为,则会招致更严重的惩罚.从立法理念来看,本条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借用巫术手段完成的杀人罪,这就产生了与"谋杀人"条竞合的可能.检视本条适用案例,可进一步明确本条的适用要件.在判断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时,采用犯罪意图与行为一致的巫术外观主义.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适用"谋杀人"造意者为首的情况.法律中未列明的巫术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本罪,视其能否造成巫术害人的后果而定.但限于史料的不完备,上述结论目前为止仅可作为一种可能性加以讨论.除此之外,本条在清代适用较为弱化,其可能同清代控死思想存在某种联系,作为本文余论留待后考.

    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巫术犯罪适用要件共同犯罪竞合

    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研究

    何元博
    362-382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在历史上最早的思想渊源为佛教的律学思想.在此基础上,经过从魏晋到明清的衍变与发展,在整顿吏治的大背景下,作为一条例文在雍正七年正式写入了《大清律例》,并主要用来惩治"舞文作弊"的吏役群体.此后,"知法犯法"例借由宣讲圣谕、书籍戏曲乃至报刊等传播途径广为人知,最终在官方和民间的互动之下,完成了从国家法律知识到民众法律意识的转化.这也使得"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法谚直至今日仍然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传播力,而这一转化过程,也对今日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启发性的意义.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法谚《大清律例》法律意识

    中华法治文明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第十二届全国青年法史论坛综述

    武夫波孙宗龙
    383-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