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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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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

月刊

1004-7883

010-67559093 67559100

101100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法律适用/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辟有特别策划、权威访谈、问题探讨、学术前沿、案例评析、新法新、国外司法、法律适用信箱等栏目、读者为法官、检查官、律师及政法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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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研究

    王丹
    118-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规定问题意识突出,价值导向鲜明,对于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将起到重要规范作用.但该条规定的较为原则,司法实践既需要利用现有制度工具明确实施该行为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也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抓前端、治未病",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签发人格权行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依法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明确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在双方条件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制度机制方面,应当创新探望权执行工作机制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人格权行为禁令监护权纠纷民事责任直接抚养探望权执行机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裁判规则研究

    江溯朱源哲
    127-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用"其他……"这样一种概然性、兜底性的规定,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是继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后的新时期的"口袋罪"."公共安全"的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法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对一审人民法院2008年1月——2022年3月间的4195份判决书采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对本罪的认定态度略有不同,判决书说理部分也仍需加强.我国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三个核心裁判规则,即"公共安全"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单纯的财产安全基本不属于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证研究一审判决裁判规则

    违反刑法的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谢鸿飞
    140-152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刑法的合同可作不同的类型区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和法价值融贯原理,民法评价为有效的合同,即使实质违反了管制规则,其合同行为通常不应入罪;合同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除合同缔结为刑法禁止等个别情形外,判定合同效力也应以合同法为判断基准,但应兼顾受害人救济和一般预防两种目标,以调和合同法和刑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和违法评价.违反刑法的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形态,此外还有部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刑民同时评价合同,通常将使行为人承担比合同无效更重的责任,但并不构成双重评价,且可避免相对人不当得利.合同因违反刑法而无效时,《民法典》第157条和拒绝返还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规则均难一概适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主观状态、拒绝救济的后果、违法性与合同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决定具体效果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不法原因民法典第157条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

    共同富裕背景下浙江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课题组叶向阳徐峻峰王雄飞...
    153-165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浙江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平稳上升,但中小企业重整案件数量较少.中小企业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与企业及其经营者自身相关的问题、重整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等.传统的重整模式与中小企业重整的需求并不适配,应当根据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特有的人合性强、重整资产少、谈判力弱等特征,对中小企业重整中的实体、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机制一并进行探索和改革,简化重整程序,提升重整质效,力求构建一种更具可操作性和能够激发制度活力的中小企业重整新模式,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化重整及相关退出机制,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金融监管的逻辑重塑与路径展望——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探讨

    赵霞
    166-176页
    查看更多>>摘要:消除信息不对称,克服市场失灵,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使命.传统的"垂直式"金融监管是静态监管、被动监管、单向监管、多层级监管,从而使得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垂直式"监管的逻辑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试图通过"强监管"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但实践证明"强监管"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常常陷入监管失灵的困境.区块链技术在消除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突破性的作用.通过"区块链+监管",能够实现协商监管、内嵌监管、自动监管和动态监管,推动金融监管从"垂直式"向"扁平化"转换,可以较好地克服监管失灵问题.推动"区块链+监管",应当以金融科技为基础,以"嵌入式监管"和"监管沙盒"为主要路径,构建完善的配套法规制度,并强化国际合作.

    区块链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金融科技监管逻辑

    弘扬新时代实践法学的法治自信

    李成玉
    前插1-前插2页

    《法律适用》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

    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