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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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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

月刊

1004-7883

010-67559093 67559100

101100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法律适用/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辟有特别策划、权威访谈、问题探讨、学术前沿、案例评析、新法新、国外司法、法律适用信箱等栏目、读者为法官、检查官、律师及政法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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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刘贵祥
    3-34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和清理修改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就此次修订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条款能否溯及适用,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门别类,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对新增加的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出资责任关系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关于股东权利,对于代持股合同的效力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交易相对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在"一股二卖"时,对新公司法第34条股东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不能囿于惯性思维,还需进行深入思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关于公司治理,应重点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关注.关于公司清算,新公司法作了较大调整,应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清算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等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持慎重态度,尽量以调解方式支持当事人以更为妥当的方式解决分歧.

    新公司法溯及力出资责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清算义务人

    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厘清与构建

    程琥
    35-51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性与合同性是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应当基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进行构建.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的基本属性,是行政协议的外部形式,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对行政协议的外部形式进行形式合法性审查;合同性是行政协议的根本属性,是行政协议的内部形式,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约性审查,对行政协议内部形式进行实质合法性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与实质合法性审查是辩证统一关系,在司法审查中不可或缺,共同构成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标准形式合法性审查实质合法性审查

    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及其司法审查

    郭修江
    52-67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行政性是其主要性质,协议性是其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判断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行政判决,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属于例外情形.

    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效力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

    行政协议赔偿责任研究

    王雪梅
    68-80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一般属性和"协议性"特别属性,由此决定在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中,应正确区分"行政性"行政违法、"协议性"行政违法以及二者的竞合,并将此作为审理行政协议赔偿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因"行政性"行政违法行为、"协议性"行政违法行为以及二者竞合给协议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分别承担行政赔偿、行政缔约过失或行政违约赔偿责任.其中,行政赔偿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行政缔约过失或行政违约赔偿以协议约定和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没有约定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协议"行政性"行政违法"协议性"行政违法违法竞合赔偿责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的司法确认

    章志远
    81-91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协议无效确认规则的建构,需要坚持类型化思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若干典型案例,为勾画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司法确认的基本图景提供了难得素材.无效审慎确认司法立场的形成,源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利益分布的广泛性、风险防范的复杂性和争议形成的特殊性.公私二元标准的同时解释适用和归入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等两种不同解释进路的并存,源于对行政协议两面性和行政性的不同侧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效力判断的背后,蕴含着司法对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既得利益和多层次公共利益之间的艰难利益衡量.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标准司法立场的形成,对完善这一领域统一立法、推进行政协议无效标准的统一化都具有积极影响.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协议无效司法确认

    论司法信息公开的"三重属性"及规则体系

    范明志
    92-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信息公开是传统司法公开在信息社会的新样态.司法信息公开不仅具有司法行为属性,还具有个人信息处理属性与数据处理属性.根据是否具有"法定的审判公开"功能,可以将司法信息公开分为"公开审判行为"和"公开司法信息行为"两种类型.司法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等方面.司法信息公开的三重属性与两种行为类型对应司法信息公开的三种实体法规则体系.公开包含个人信息的司法信息,属于"公开审判"行为的,以实现公开审判功能为规则导向;属于"公开司法信息行为"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要趣旨.对司法数据,应当确立人民法院为其管理主体,落实分类分级管理与开放制度,完善司法数据跨境提供规则.司法信息公开的三种规则体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则体系.

    司法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数据智慧司法

    刑事司法解释的实践逻辑

    喻海松
    110-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的范畴,具有其内在的实践逻辑,应当加以把握.刑事司法解释不同于刑事规范性文件、立案追诉标准等其他规范,更不同于答复、复函等非规范层面的文件,在当下主要呈现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等五种类型.刑事司法解释应当正确对待法条,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做到与时俱进.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体系逻辑周全,力争复杂问题简单化,兼顾域外经验与法律传统,真正实现内部自洽.

    刑事司法解释实践逻辑范围厘清应然立场

    论破产法修订中简易重整程序的完善——以构建适合小微企业快速挽救机制的重整制度为视角

    张俊勇
    126-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企业破产法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破产中面临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复杂的重整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快速挽救有发展潜力小微企业的现实需要.司法实务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各方参与主体对于适用现行复杂重整程序的意愿不强,导致不少有望挽救的企业未能得到重生机会.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在面临破产问题时,研究制定一套简便高效的挽救机制,建议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增设小微企业简易重整程序的条文.本文以修订企业破产法为契机,梳理审判实务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疑难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剖析当前小微企业适用重整程序较少的成因,重新审视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案件适用的立法不足,着力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重点从简易重整程序的审判组织、重整期限、债务人自行管理、出资人权益保留、债权人机构、压降成本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为企业破产法修订中简易重整程序的健全完善提供解决思路.

    破产法修订小微企业重整简易程序

    错误汇款排除执行的效力和要件审查

    肖芳
    140-151页
    查看更多>>摘要:针对错误汇款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目前并无明确的实体法依据.经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分析,应当认定银行存款并非绝对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不论是通过物权性的救济路径,还是债权性的救济路径,赋予汇款人特定情形下对错汇款项排除执行的权利,均具备正当性基础.经审查,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资金系其误汇,误汇资金特定化且尚存于被执行人账户时,应当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误汇资金是收款账户资金唯一来源或收款账户没有资金流出时,可以根据银行记账认定误汇资金特定化.误汇资金因进入流通领域而丧失特定化.

    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错误汇款

    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宋建宝
    152-164页
    查看更多>>摘要:将反垄断法上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于数字平台市场领域,要充分考虑数字平台的特点及数字平台市场的特点.界定数字平台市场领域相关市场,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对相关市场进行分析和界定,彼此校验、相互佐证,尽可能科学、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合理范围.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特别考量数字平台与数字平台市场的特有因素及其对数字平台经营者形成、维持、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不宜过分倚重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更不宜利用市场份额直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数字平台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并以经济效果作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否符合合理原则的标准.

    数字平台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