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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评论
反歧视评论
反歧视评论/Journal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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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性别平等促进型立法?以国际法为基础制定有利于妇女的劳动、生殖健康和税法基准

    雷蒙娜·维杰拉萨马思洁王嘉文
    210-228页
    查看更多>>摘要:过去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呈现多种促进妇女权利的立法、政策和实际干预措施.然而,至今尚未有国家从根本上实现男女平等.在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对男女权利采取二分法的局限性的同时,文章旨在从生殖健康、劳动和税收三个领域,分析将国际法标准纳入国内性别平等立法的策略,并提出阻碍型到促进型性别立法的具体基准和示例,以期为立法者制定对妇女有利的国内法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政策工具.

    性别平等促进型立法生殖权税收劳动法

    论战后日本针对部落民的肯定性行动

    李宗健
    229-250页
    查看更多>>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减少部落民歧视,日本政府对部落民采取了基于属地原则的肯定性行动.通过改善部落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经济地位、促进就业与教育公平等方式减少物质层面的不平等,打破贫困与歧视的循环.基于属地原则的肯定性行动有利于淡化歧视的身份色彩,兼顾其他居住在相同区域普通民众的利益,并且能够更好地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在合适的时机实现肯定性行动的终结,并过渡到一般性人权保护的范畴.

    部落歧视肯定性行动身份政治日本政治属地管理

    精神障碍女性性侵害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路径探索

    熊卓文
    251-277页
    查看更多>>摘要:精神障碍女性比其他非精神障碍女性更容易遭遇性侵害,并且案件特点、行为人类型等都与非残障女性面临的大不相同,但由于其边缘化的社会身份以及特殊的残障类型,精神障碍女性受到基于多重身份的交叉歧视,社会、司法、学理三重原因导致该问题始终难以遏制并获得有效救济.以上问题背后最根本的歧视在于对精神障碍女性性自主权的剥夺,各国现有的制度依然是采取保守的幼稚化框架保护精神障碍女性以防止其受到性侵害,尽管少数情况下愿意考虑女性的性自主权,但如果没有安全的环境来让其行使性自主权,性自主可能是一个空洞的价值.可以说现阶段无论是家长主义的保护还是尊重性权利的自治,本质上依然是二元对立顾此失彼的.应当尊重精神障碍女性的自主权,摒弃幼稚化保护的倾向而转向为精神障碍女性赋权,搭建社会支持网络,将进行决策的权利从法定代理人手中交回精神障碍女性本人.同时在更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力图消除残障的社会模式,由此方能有助于实现精神障碍女性群体的去边缘化,解决其性侵害问题.

    精神障碍女性性侵害自主决策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新举措和新进展:以北京市为例

    谢炅卓
    278-308页
    查看更多>>摘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对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北京市为例,观察其近年来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新做法和新进展.北京市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采取多项具有创新性的积极措施,致力于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不过同时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建议北京市率先立法先试,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完善司法政策,在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中贯彻"有利于就业者"原则;积极有效执法,准确适用《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以期进一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建成就业性别平等的首善之区.

    北京市就业性别歧视性别配额裁量基准表平等就业权纠纷

    大数据侦查歧视及其法律应对——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于思怡
    309-334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大数据侦查中的核心技术,数据挖掘是一种寻找模式与规律的侦查行为,天然具有歧视倾向,可能将区别对待和区别影响融入各个环节之中.侦查中的歧视的错误性在于其会影响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所以有必要限制侦查权这种"必要的恶"以及实现侦查权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在程序正义视角下,应当借助于技术性正当程序理念,针对大数据侦查中数据挖掘存在的问题,通过提高算法透明度以及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应对这种歧视难题.

    大数据侦查数据挖掘歧视程序正义

    中国同性性倾向相关婚姻家庭纠纷司法案例研究报告

    陈煜帆
    335-36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中国,同性恋者"骗婚"是备受争议的,由于多元性别议题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模糊地带,相关议题和社群也时常因此陷入法律困境.通过对同性恋者涉嫌"骗婚"的192个婚姻家庭纠纷司法案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在当前缺少"同性恋"概念的法律体系下,相关司法认定不统一、不科学,也存在对同性恋者的刻板偏见,并使得被"骗婚"无过错方亦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基于此,研究建议,将多元性别视角引入当前的法律规范中,在立法和司法中充分考虑相关群体的实际需求,以保障其平等权益.

    同性恋性倾向骗婚案例研究婚姻家庭

    中级人民法院"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的数据统计与提升路径

    范成骏
    364-384页
    查看更多>>摘要:《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机关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的规定实施近20年."有适当数量"法律规则的内涵动态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干部管理制度相适应,是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在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的体现.119家中级人民法院女性主要领导成员的平均比例为22.22%,是"有适当数量"的法律规则的实践.中级人民法院女性主要领导成员在数量比例与所任职务种类上具有改进空间.有必要以男女平等的宪法思路为指引,优化女性领导成员的培养、选任机制,在制定和实施层面提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具体性,推动中级人民法院女性主要领导成员转任其他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职务,促进中级人民法院女性主要领导成员比例适应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中级人民法院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等

    《反歧视评论》征稿启事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反歧视评论》编辑部
    385-387页

    卷首语

    前插1-前插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