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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法学评论

肖永平

双月刊

1004-1303

430072

湖北武昌珞珈山

法学评论/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学术性刊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爱好者。有英文目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与行使边界

    徐靖
    1-15页
    查看更多>>摘要: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治理的基础与核心,落实并扩大办学自主权是新时代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办学自主权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从权源角度而言,办学自主权是高校作为公法团体"内生"的自治权利;从"授权"角度而言,办学自主权是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且此种权力涵盖明确授权下的羁束自主管理权和概括授权下的裁量性自主管理权两种形态.教育行政诉讼领域典型案例裁判文书显示,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接受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重程序审、轻实体审及"类案不同判"等现象,这些均与办学自主权法律边界不明晰存在紧密联系.高校办学自主权行使法律边界设定应遵循有限法律保留、利益均衡、严格正当程序与有限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并通过合理界定其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建立必要的类型化裁量基准制度确立办学自主权行使的"纵向"与"横向"法律边界.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法律性质国家监督法律边界

    信赖的概念廊清与规范再造

    曹相见
    16-28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上的信赖源自于信任,后者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信任意味着,人对行为作出决定时总是揣摩着其他可能性,并作出冒着某种风险的决定,其道德性分类可为信赖的普遍化提供解释指南.在民法上,道德信任意味着诚信责任,法律对道德信任的保护构成了信赖的抽象语境,信赖保护由此与私法自治获得统一.普遍信任则要求保护消极信赖和积极信赖:前者是对他人为诚信行为的信赖,后者则为对他人权属状况、事实状态真实性的信赖.为促进人际信任,法律必须保护民事主体的声誉,名誉权为其典型,荣誉、信用则属于名誉的组成部分.

    道德信任普遍信任消极信赖积极信赖声誉保护

    功能主义、超越类型化与平台社会责任

    冯辉
    29-39页
    查看更多>>摘要:超级平台基于平台组织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而对平台内利益相关群体拥有并实施的分配和规制权能日益强化,引发诸多负外部性,对此可诉诸平台社会责任予以应对.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平台社会责任应定位于平台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承担的应然性、高标准义务;应超越类型化方法,推动平台社会责任作为一般性原则,约束平台的分配和规制权能,引领和改善平台治理规则的创设及实施.平台分配权能中的社会责任应以公平分配为核心,促进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用户、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平台规制权能中的社会责任应以中立、合理、可救济为核心,实现规制在维护公序良俗、确立行为标准、便利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价值.应通过法律规范转化、公共政策推进、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等公私融合机制推动平台社会责任的实现.

    功能主义超越类型化平台社会责任分配权能规制权能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论题选择——以宪法学的论题学分析为例

    周刚志
    40-47页
    查看更多>>摘要:论题学法学是古罗马法学转向民族国家法学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近百年来,宪法学上存在"制宪"、"行宪"、"护宪"、"司宪"等重要论题.从论题学法学的视角来看,制宪是宪法实施的前设论题,但是它需要在法治实践中被宪法文本吸纳为"修宪权",不宜被设置为宪法规范体系与知识体系构建的核心论题.鉴于宪法权威的法治价值,行宪命题具有重要的法学意义."宪法实施"植根于中国生动的宪法实践和法治实践之中,是当前中国宪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论题,构成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阿基米德点".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论题选择制宪宪法实施

    论纪检监察监督及其功能价值

    李晓明
    48-58页
    查看更多>>摘要: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职责、基本职责,因此研究其监督功能及其价值,是纪检监察的核心要义.纪检检察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的重中之重,既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既包括党纪监督也包括国法监督,既包括政治监督也包括对执纪、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监督,既包括对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调查监督也包括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监督,既包括事前、事中监督也包括事后监督等.其功能价值包括制度功能价值、机制效能价值、人才贤能价值、协作能动价值等.监督理论与实践的体系性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纪检监察监督的效能与效益,前者是纪委监委通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全面监督的质效与功能,后者是在纪检监察监督运行中,既要考虑到整个监督的一体化推进又要抓住监督的关键进行重点发力,从有效机制上保障纪检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收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驾护航.

    纪检监察监督类型价值功能

    中国检察权的规范内涵界说

    王海军
    59-69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检察权的规范内涵是检察基础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在权力地位、权力性质、权力核心内容和权力功能四个维度展开.在权力地位维度,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类别,是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国家权力,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下依法行使.在权力性质维度,检察权的权力性质即为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在权力的核心内容维度,检察权与法律监督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凸显了法律监督为中国检察权的特色和核心内容.在权力功能维度,通过行使检察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权、加强国家监督体系.四个维度具有内在逻辑,并在整体上完成了对中国检察权规范内涵的界定,凸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重要面向.

    检察权法律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

    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的中国图景

    李凌
    70-80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行为是专利权人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为实现审理的集约和高效,大陆法系德、日两国均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贯彻了二阶段审理的构造.实体诉求层面,我国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资料的缺乏致使起诉时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裁判时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适用异化.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能够缓解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困难,优化法官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方法.程序要求层面,我国现行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不能兼顾及时停止侵害和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单独提起停止侵害诉讼可能导致重复审理和矛盾裁判,实践中不常适用的先行判决制度仍粗糙简陋.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能够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及时实现停止侵害的目的.裁判需求层面,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能够实现诉讼程序的集约化,同时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进而提升纠纷多元解决的效率.我国应.当引入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专利权侵权二阶段诉讼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诉讼效率

    基于性别公正的生育制度审视

    周平
    81-93页
    查看更多>>摘要:性别公正、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我国法律一直致力于消除性别不公且取得显著成就.就生育领域而言,法律始终追求性别公正,新近立法更在努力弥合性别鸿沟,但在生殖赋权、生育成本分配、抚育义务负担等方面仍存不足.部分规定强化女性客体性与母性,限缩对女性的生殖赋权、加重女性的生育负担与抚育义务.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领域依旧残留"男权主义"、"性别虚无主义"等思想.生育立法宜跟进生殖科技的发展,回应人口政策的转变,坚守性别平等的理念,完善性别公正的生育制度;检讨限缩女性生育自由,加重女性生育负担的规则,对两性平等地赋予生殖权利,在两性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公平地分配生殖成本、合理地分配抚育义务.

    性别公正男权主义性别虚无主义生殖赋权抚育义务

    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实现

    刘亚菲
    94-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需求,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亟待改革.国有独资公司运行中的经理中心主义模式存在治理行政性、权力集中性、业务维稳性和决策短视性等特征,不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治理制衡、市场创新以及持续发展.而从市场经济国际化发展的视角出发,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合理选择,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并促进市场化科学决策.故而,2023年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不仅在宏观立法目标和理念上强化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中心思想,而且在公司经营职权和相称性义务与责任等具体制度安排上也给予了更多的供给和突破.这种趋势还有可待完善的空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强化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框架,要求调适与普通公司同质化的机构职权配置模式,明晰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行权代表机构的权利边界,突出董事会的经营核心地位,尤其是独立的经济决策,并致力于培育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为此,在制度实现上可以确立专门立法的思路,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特色化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定位,赋予董事会高度经济决策的职权类型,并建立配套的国有独资公司职业经理人选入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法

    人工智能时代数字公民身份构建的要点、基点与难点

    刘泽刚
    105-119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公民身份构建尚无成熟理论体系和普适制度形态.人工智能全面提升生产力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组织形态的重大调整.数字公民身份既可促进人类个体在数字时代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更能有效推动人工智能水平、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公民身份具备主权性、全域性、整合性、基础性、自主性等特征.各国由政府主导的数字身份信任框架是数字公民身份构建的基点,其建设需合理配置责权利关系,兼顾单一与多元身份需求,统合法律规范与技术力量,寻求科技自主与治理权威之间的平衡,并调和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关系.数字公民身份构建的难点在于寻求可靠动力破除既有利益格局,创建网络身份层,使自然人获得应有的互联网主体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建设数字公民身份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条件,应积极稳健推动数字公民身份的构建.

    数字公民身份数字身份公民权利数字身份信任框架自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