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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法学评论

肖永平

双月刊

1004-1303

430072

湖北武昌珞珈山

法学评论/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学术性刊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爱好者。有英文目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的困境与应对

    郭金良
    120-130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一项具有突出财产属性和应用价值的重要权益,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在归责原则、损害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等方面无法给金融场景应用中的信息权益人提供合理保护,造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极大困境.法律应当以场景理论为基础,对个人金融信息含义与类型进行规则塑造;从信息权益人举证难度和金融交易信息应用的特殊性出发,分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认定上,采取"客观上合理的可能性"方法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害,并依据风险预防成本来确定非物质性损害赔偿范围.

    个人金融信息金融隐私非物质性损害侵权责任

    基于"三水统筹"目标的立法体系化构建

    刘彤彤
    131-145页
    查看更多>>摘要:"三水统筹"强调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个方面协同治理、统筹推进,以遵循"三水"整体性和交互性的自然规律为客观基础,形成"统一管理+多部门协作"的横向架构与央地纵向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模式,要求增强立法体系的融贯性、打破要素立法的局限性、丰富流域立法的系统性,实现"科学机理—管理思路—法律原理"的转化和递进.然而,由于涉水管理的立法框架、体制机制和制度设计尚处于整体建构和调试期,缺乏"三水统筹"理念指引的分散立法、陷入块块重叠和条块错位的管理困局,以及结构失衡和内容不畅的制度设计,明显不符合以"要素—流域"为对象、条块结合为模式、"事项—环节"为目标的立法要求.为此,引入"三水统筹"实现"结构—功能"相匹配的立法体系、"流域—区域"相结合的管理协同,以及"要素管控有效—流域功能协调"相统一的制度衔接,方能达到"三水统筹"全面形塑立法体系的目标.

    三水统筹"要素—流域"相统筹条块结合制度衔接

    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建设

    李健男
    146-16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格局的深刻调整,中国海外利益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以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为主导的海外经济利益日益扩张且日显重要,所面临的风险也更为突出和复杂.但另一方面,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方面,中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对外投资法》,既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且不成体系,涉外立法、司法、执法之间的协调合作也欠缺实战经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不够,以法律武器维护海外投资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同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建设还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应在借鉴对外投资大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法治建设: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专门性的海外投资促进和保护法律机制,构建军队保护海外投资利益法律体系,完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领域的反制机制,增强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风险预防体系,充分运用国内外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海外投资利益.

    海外投资利益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法治建设

    轻微犯罪的制裁体系与刑行衔接——质与量的法理思辨

    王华伟
    161-172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轻微犯罪数量的增长,我国如何设置制裁体系和刑行衔接机制是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在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影响下,我国逐步形成了特殊的双层二元制裁体系,其思想基础在于对刑行关系采取了不同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质的区分说和质量区分说都面临难以克服的问题,我国的制裁体系架构应当贯彻量的区分说.我国轻微犯罪应对体系的建构,应当维持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在刑行衔接问题上,则应当坚持立法定量模式,采取根据不法程度来界分的双层制裁体系.轻微犯罪应对体系的发展应当着眼于处罚轻缓,不可将其与轻罪扩张相混淆,在慎重增设行为类型的同时注意避免出现过罪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双层二元制裁体系,实现轻微违法行为规制的合理分流,防止刑事制裁的入罪下限泛化.

    轻微犯罪制裁体系刑行衔接量的区分处罚轻缓

    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的解释方向与规范限度——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重点

    夏伟
    173-183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调整民营企业产权的基本立场,不是最大化保护,而是最小化干预.合理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应当立足于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的本质差异,以及"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刑事司法政策,确立"公私有别"的差序平等理念.在解释立场上,应当坚持用尽前置法、穷尽法理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寻找无罪化或轻罪化的可能,以使刑法对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从"扩张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在解释方法上,通过合理续造"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限定处罚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及将重的一般罪名分流至轻的特别罪名,妥善发挥刑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产权犯罪最小化干预处罚限定降格评价

    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的历史意蕴与时代价值

    金鑫
    184-196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历史经验值得总结.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制度迥异于历史上的其他监督制度,具有极其鲜明的人民性,带有浓厚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色彩.它是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直接产物,但又由于极为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未在创设之始就按照列宁的设想与党的监察机关合署运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与磨合,才得以逐步完善.从其主要任务、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法律地位来看,我国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虽然承担了一定的检察职能,但它并非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而是苏维埃政权之下的行政机关、纪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机关.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的宝贵经验,对于新时代新征程上用好人民监督与自我革命两个答案,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

    苏维埃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党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启事

    《法学评论》编辑部
    封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