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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清华法学
清华法学

林来梵

双月刊

1673-9280

qhfx2007@sina.com

010-62795936

100084

清华大学明理楼523室

清华法学/Journal Tsinghua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之区分及规范构造

    李琳
    161-176页
    查看更多>>摘要: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不是遗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行为属于死因创设行为,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本质上是遗嘱人在住宅上设定负担.故遗嘱设立居住权不能适用《民法典》第230条.基于居住权的无偿性,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保护应当劣后于被继承人债权人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时应当被纳入到两阶段的遗产继承清算程序.居住权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68条,在清算了遗产债务之后,经登记生效.在遗嘱人死亡后居住权登记前,居住利益人可以基于法定之债占有使用住宅并收取孳息,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登记设立居住权,此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同时居住利益人也可请求有过错的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请求处分住宅的继承人返还不当得利.

    遗嘱居住权死因行为登记生效特定遗赠

    论债权多重转让的一般确权规则——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蔡睿
    177-19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对于债权多重转让,应统一适用公示优先规则来决定债权的归属.公示优先规则本质上系公示对抗主义的体现,将公示对抗主义原理运用于债权转让领域,在法理逻辑上能够自恰,方法论上系通过回归《民法典》第768条所包含的原则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考虑到登记资格限制和社会交往习惯,先通知债务人者取得债权将成为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虽未就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明确表态,但其中已隐含采纳通知优先规则之意.对于通知的要求,宜建立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通知相统一的规则.对于债权受让人与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之间的"广义"对抗关系,公示先后尽管具有意义,但应引入更多考量因素,并采用动态体系论方法进行权衡,以在个案中寻得妥当结论.

    债权多重转让公示对抗主义《民法典》第768条第三人

    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的重新界定及规则完善

    戴哲
    193-207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在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定性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有待解决.造成这一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机构与法院同时采用了物权说、债权说、区分说,并引入这些学说影响下的许可规则,使得每一种学说在我国皆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争议自然难以得到化解.然而,这种多元论范式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许可规则也因此存在严重的内部逻辑冲突,难以实现体系之自洽.为了破解此种困境,我国应当采用一元论对许可使用权进行定性.比较现有的三种学说,债权说难以充分保护被许可人利益,而物权说却又过分保护了被许可人利益,处于中间层的区分说更适合作为统辖体系的单一学说.在以区分说为基础的一元论下,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专利许可规则作出修改,以建立逻辑自洽的许可规则体系.首先,应对独占许可设置登记要求;其次,应当允许独占被许可人的再许可;再次,应限缩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最后,应承认独占许可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诉权.由此,我国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定性争议可得化解.

    专利法许可使用权多元论一元论

    《清华法学》约稿启事

    《清华法学》编辑部
    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