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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清华法学
清华法学

林来梵

双月刊

1673-9280

qhfx2007@sina.com

010-62795936

100084

清华大学明理楼523室

清华法学/Journal Tsinghua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法律史研究格局的形成与"规范的"法律史——以欧陆近现代学术史为对象的反思

    吴训祥
    179-192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律史研究在欧陆的兴起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是罗马法继受以来的实证法学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各国司法实践与继受学说之间不断加剧的张力所造就的自然结果.在人文主义者揭示出罗马法的历史性特征后,欧陆学界围绕法律史研究应当聚焦于法律渊源的外部流变事实还是内部概念制度的演变过程,产生了内部法律史与外部法律史的路径分野.至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19世纪,传统上以罗马法学为代表的内部法律史在实证法学的冲击下越来越关注对实证规范的回溯性研究,最终降格为制定法的历史解释方法.外部法律史研究始终致力于整合一切与法律渊源或法律文本相关的历史资料,目的在于查明不同时空下的法律渊源并梳理其演变历史.我国当前正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历史性时刻,而欧陆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史研究须立足于当代实证法律规范,从历史的与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建构法学的规范性知识体系.

    法律史法律渊源规范性历史法学派

    《民法典》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权)评注

    李鸣捷
    193-208页
    查看更多>>摘要: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为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有处分权、应收账款具有特定性与可处分性、办理出质登记.违反"出质后不得转让"规定的法律后果仅波及债法层面,出质人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性质是准法律行为,通知发出主体可为质权人,但需表明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模式采对抗主义,通知不得由登记替代.现实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方式为向债务人收取;将来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以就账户内款项主张权利为首选,以变价将来应收账款为备选.

    应收账款质押出质登记通知担保权益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