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青年科学(教师版)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青年科学(教师版)
青年科学(教师版)

月刊

1002-2562

024-22690622

110014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青年科学(教师版)/Journal Young Science
查看更多>>《青年科学》杂志,全国统一刊号:CN21-1202/N,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2562,邮发代号:8-140。是沈阳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辽宁省一级科技品牌期刊,自1980年创刊以来,励精图治,两度蝉联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百种重点期刊”殊荣。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乡土社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唐志勇
    69-70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国家正式法律解纷机制在乡土社会中存在内在缺陷和供给不足,人们纠纷的解决并非只是依靠国家司法机构的力量,为满足社区纠纷处理的需要,人们更多的是采用民间的社会规范通过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日常的大部分纠纷.这样,民间法和国家法就一同构成了法律多元的格局,成为乡土社会两种不同的纠纷解纷方式.

    私力救济法律多元民间法国家法

    论法人民事责任问题

    龚中航
    71-72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构成整个法人制度的基本要素,是决定其他法人制度的核心.它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法人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在公司法人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所以,以公司法人为立足点,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两个角度对法人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希望能够对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帮助.

    法人独立的民事责任法人人格否定连带责任

    反补贴中的“公共机构的认定”——以“国有企业“能否认定为反补贴中的公共机构为线索

    刘操
    73-74页
    查看更多>>摘要:引言:在反补贴案件中,补贴主体“公共机构的认定“关系到补贴是否成立,以及反补贴税是否合法.我国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是否认定为公共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以“公共机构政府控制论“还是以“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为标准来判断某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各国都存在有争议.这两个标准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个案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来判断某实体为公共机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补贴反补贴公共机构国有企业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公益诉讼制度

    熊欢
    75-76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地发展,譬如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愈演愈烈,造成的不只是对个人的伤害,而早巳漫延至公共利益.对此,国家和政府理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遏制,仅凭个人一己之力难以抗衡.然而,我国民事审判的缺位,“原告适格”理论和“直接利益关系“原则使得公共利益在诉讼法领域寻求司法救济举步维艰.由此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台至关重要.

    公共利益民事审判司法救济公益诉讼

    “全球共同法”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周超异
    77-78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们对于普遍法、共同法的追求自古就已存在,通过介绍这些思想本身以及发展,引出了对“全球共同法”的分析.之后,简单介绍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两个时间点,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背景的参考.最后,以“全球共同法”为着眼点,通过其原则和特点,尝试探讨了中国法制建设与法治发展应当注意的问题.

    比较法全球共同法法治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之争与消解

    廖静怡
    79-80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从对法的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的思考出发,讨论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的冲突及其消解,希望用一个全新的角度来探讨这个法学理论中的经典论题.

    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价值冲突

    《物权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光荣绽放

    韩平
    80页
    查看更多>>摘要:《物权法》在争议中出台,也在争议中实施,虽说司法效果并未达到立法之预期,但终究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法律与国家意志物权保护物权实践

    法律在当代社会中的本质

    吴玲
    81-82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法律本质的思考是法理学中的永久话题,不同学派的观点也是各不相同.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内核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有这样一个立足点,即不管脱离国家层面的规范能不能称得上法律,也不管在历史中法律的本质是怎样的,当代社会中的现存法律为素材来探讨法律的本质,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是国家统治者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的规范.法律以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为目的,法律的内容始终围绕着巩固和扩大利益这一核心目的而展开,法律在形式上以国家为载体.

    当代统治者利益

    南非《福利法》研究概述及意义

    程秀芳
    82页

    论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建西
    83-84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应当由第三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的界限和范围并不明确,也没有区分公共场所的类别性质,致使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够清晰.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保护对象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以便于确定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

    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