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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青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

倪铁

双月刊

1006-1509

fzwt@chinajournal.net.cn

021-62071931 62071833

200042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

青少年犯罪问题/Journal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中国大陆唯一一本以研究和报道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青少年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公开发行刊物。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何时为止:证据不足不起诉后重新追诉的法律控制

    郭烁曹广鹏
    3-17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重新发动追诉存在恣意倾向,可能对程序的安定性有所削弱.规范演进过程显示,恣意风险植根于规范价值定位、不起诉种类界分和司法解释越权续造等复杂因素.对重新追诉进路作类型划分,明确规制重心为"发现新的证据"和"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两类事由.对此,应遵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确立的有限实质确定力,对"新的证据"和"确有错误"进行法解释学限缩,通过公诉审查程序实现过滤.其中,"新的证据"须同时符合崭新性和显著性特征:前者要求证据在决定不起诉前未被检察官发现,通过比对证据卷记载内容加以判断;后者强调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不起诉决定,排除区分此罪与彼罪、证明量刑情节的证据.为保证独立要件不致被虚置,"确有错误"宜排除仅可归咎于检察官之事由.《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秉持"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的理念,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后重新追诉实现更进一步的法律控制.

    新的证据公诉审查实质确定力证据不足不起诉

    论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确立

    步洋洋韩雨轩
    18-31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刑事追诉制度凝聚了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结晶,可划分为公诉、自诉和公诉转自诉三种方式.自诉转公诉是刑事追诉概念下的特定一项,在实体、程序及证明等三重维度,具备了当前其他几种追诉方式所没有的价值功用.然而,受制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下自诉转公诉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时代契机,对于此一问题的研判与思考不应仅仅囿于理论与实践之现存落差,而是应当以域外视角加以镜鉴,借由廓清自诉转公诉程序转化的弹性判断标准、明晰检察机关介入自诉的途径、统一审判机关处理自诉的方式,演绎归纳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诉转公诉基本范式,进而助力刑事追诉制度的优化完善.

    刑事追诉自诉转公诉自诉公诉程序转化

    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程序的法治化

    王晓华周谢昊蕙
    32-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构建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制度,但由于缺少程序法的规制,当前的教育矫治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前端处置不力.当前在程序法中几乎没有与保护处分相关的内容,对于保护处分实施对象、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都缺乏配套规定,专门学校在实践中异化、矫治教育的社会效果不明显,不利于实现保护处分机制的效果、无法弥补一元化形事司法格局的罪错未成年人处置方向.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之下,应当将保护处分纳入罪错未成年人处置的司法体系中,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加入保护处分的相应制度,与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衔接,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罪错治理的有效衔接.

    保护处分罪错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程序

    共犯处罚根据的中国法衔接

    张小宁
    44-65页
    查看更多>>摘要:德日刑法学研究共犯处罚根据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片面对向犯、身份犯的共犯、未遂的教唆等领域的处罚界限问题.为了与中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适用相衔接,共犯处罚根据论应当在说明如下问题时发挥作用:狭义共犯既具备从属性又具备独立性;非身份人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认可"无共犯的正犯"与"无正犯的共犯";参与片面对向犯时不可罚.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中既包括从属性也包括惹起性,并在重视惹起性的同时兼顾从属性的混合惹起说在逻辑合理性与结论妥当性上优越于其他学说.

    共犯处罚根据从属性惹起性惹起说

    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生成:缘起、构造及其界限

    蒋太珂
    66-78页
    查看更多>>摘要:危险现实化理论肇端自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危机.以预见可能性判断为核心的传统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妥当评价行为后因果流程,是造成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危机之本质原因.为妥当评价行为后的因果流程,结果归责评价的重点应由危险创设转向危险实现.对于危险实现的判断,应当实现由形式判断向实质判断的转向.危险现实化理论,在因果力大小的比较标准、因果力较小的行为的评价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完善的必要性.

    相当因果关系危险现实化理论预见可能性因果力比较

    预防性刑法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基于合宪性的检视

    陈俊秀余惠芳
    79-92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控制风险、维护安全为内生动力的预防性刑法,在刑事立法中主要表现在恐怖主义、经济、网络、药品及环境领域.这些领域的刑事立法存在其正当性根基:外部根基体现在当代社会的安全需求及相关前置规范的不足,内部根基体现于机能主义刑法观的催生及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宪法作为法秩序的规范框架,可为预防性刑法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提供评价依据.预防性刑法保护安全及秩序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构成限制.然而,这种限制在形式上应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要求.预防性刑法的合宪性审查难题在于均衡性,如何把握均衡性的限度是厘清预防性刑法界限的关键.立法者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差异性处理,确保预防性刑法所配置的刑罚和行为的风险程度相适应.同时,贯通以基本权利为内核的法益保护,从而为预防性刑法划界.

    预防性刑法基本权利比例原则合宪性调控

    数据要素"中心主义"的刑法应对

    孙道萃万怡佳
    93-10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与核心引擎,并孕育了数据要素的"中心主义"效应.应围绕数据要素建立法律保护机制.网络基本法与专门法初步建立了有关数据的法律制度及保护体系,也确立了数据与个人信息"二元"立法格局,但面向数据要素的法律制度建设及立法整体滞后.受立法原意、技术代际落差的限制,刑法已然不足以直接、全面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要素安全.透析数字经济的不同应用场景,数据要素呈现出多元、立体的属性,在法律性质上可分为经济性质为主、非经济性质为辅、新兴权利的特定面向等.这勾勒了刑法保障数据要素安全与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主线与路径.应围绕数据要素的不同性质,在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启动类型化的专门立法.通过修改已有犯罪、增设新犯罪等,逐步有序夯实刑法规范供给机制.

    数字经济数据要素"中心主义"刑法性质积极立法修改

    生产、销售"假兽药"行为刑事认定释疑

    余越洋
    107-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较大的立法差异,但在体系解释中又互相影响.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完全从属于前置法有违具体规范的独立价值以及罪名本身的立法精神.从构成要件层面、法益层面以及立法动向角度来看,"形式假兽药"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实质假兽药"也不必然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关系.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存在行为对象上的适用限制.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参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法例增设妨害兽药管理罪既迎合了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罪名认定的现实需要.在现行刑法下,对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以及不符合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的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应当以无罪论处.

    假药假兽药伪劣产品行刑衔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元宇宙技术下网络隔空性侵入刑之反思

    赖隹文
    121-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元宇宙对世界的改变侧重于社会性的侧面,无论是融合现实还是脑机互联,元宇宙都无法改变人的生物属性,而建基于生物属性之上的身体行动,则属于元宇宙辐射力鞭长莫及的领域.性依托生命而存在,性侵也只能以生物身体为载体.性侵需要物理在场与身体在场,但由于元宇宙空间无法容纳肉身,而且隔空猥亵的论证无法替换至性侵,因而网络隔空性侵自始不可能.对元宇宙技术下网络隔空性侵的肯定论,依靠的是概念的混淆、共犯的忽略与法益侵害的嫁接,并没有真正实现网络隔空性侵与传统性侵的等价式论证.网络隔空性侵的命题抽离了生物身体,企图用高度接近现实的元宇宙和脑机互联设备诠释其危害性并进行等价处理,但由于底层逻辑已然改变,其注定无法成功.我国对网络隔空性侵有充足的刑法规范供给,并不存在规制漏洞,没有修法必要.进行场景还原后发现,网络隔空性侵实质上并未隔空,而是在场,造成此种偏差认知的原因是不当的事实归纳与规范适用.围绕元宇宙展开学术思考与前沿探索应着眼于具有社会价值的真问题,避免落入纯技术窠臼与偏颇的假问题泥淖.学术遐想不能脱逸社会现实,学术想象力也需要恪守边界意识,而作为生命存在的人与亘古不变的人性则是这面边界之墙的基石.

    隔空猥亵生物属性身体接触脑机互联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评析与完善——以《刑诉法解释》第90条第5项和第94条第4项为中心

    李旭
    137-150页
    查看更多>>摘要:合适成年人在场不仅是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亦是办案人员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程序性要求.但是,立法规定并未全然在实践中得以表达.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存在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规定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行为,并对其取得证据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为了提升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刚性,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90条第5项、第94条第4项对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法律后果予以了明确,但其以未成年人主体为区分依据与既往的实践操作相背离.此外,立法并未对违反顺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性权利,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后果的设置应当回归权利保障的基本理念,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对于违反法定顺位取得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应适用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给予办案人员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

    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权利保障程序性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