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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

徐建波

半月刊

1004-4043

rmjc@jcrb.com.cn

010-68636702 68637509

100040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人民检察/Journal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专业理论刊物。刊登法学研究论文及安全分析,交流业务工作经验。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的三个维度

    张伟珂周晓为
    53-5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刑法第143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结果性评价,刑法第144条侧重于食品安全的过程性评价,生产、销售检测合格的产品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0条侧重于食品的安全性与使用性能的多重评价,刑法第143条则以食品的安全性为评价对象,不符合刑法第143条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40条;刑法第140条、第143条、第144条中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区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以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为基本依据,不能将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食品安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

    涂画类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的认定

    王锡友李晓东马骏
    57-59页

    清代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以清律中的"有所规避"律为中心

    雷明波
    60-64页
    查看更多>>摘要:"有所规避"律以"规避"为基础,将清律中的律条区分为本律与规避律,这属于轻法与重法的区别,是清律众多轻法与重法类型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有所规避"律规范的是本律与规避律这一对轻法与重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当犯罪行为的发生缘于"有所规避"时,本律与规避律会产生冲突.对此,"有所规避"律提供了一个轻法与重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在本律与规避律之间从一重处.立足于清代传统法语境,"有所规避"律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是立法者在本律规定的所犯之"事"和"有所规避"之"情"两者之间进行权衡,达到情罪相符的目的,其背后的法理精神是原情定罪.这与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有所规避"律轻法重法从重处原情定罪

    深入把握"高质效"内在要求切实提升办案能力

    牟文强
    65-66页

    强化监督精准性 守护绿水青山

    卢静
    67-68页

    加强素能建设 激发内生动能

    林少雄林玮婧
    69-70页

    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要点探析

    郎显成
    7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予规范

    李岩罗永良米秋苹
    72页

    聚焦核心业务做实业务分析研判工作

    王慧
    73页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提高质效的路径

    张婷毕成
    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