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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

双月刊

1009-6442

010-64079675

100010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9号201室

人权/CHSSCDCSSCI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中国第一份国际性人权杂志。是全面反映中国人权理论建设、人权保障实践和国际人权动态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园地。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述论

    胡玉鸿
    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要论断,既指出了幸福生活与人权、权利的内在关联,又明确了人权的发展方向与主要着力点.幸福是人生的目的,幸福生活是有品质、品味、质量、水平的生活,而在当代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主要还是指物质层面的富足与保障."三最""三好""三感"是代表满足人民幸福生活需求的主要方向.生活是人权的底色,要确保人们依照个人自主原则来处理自己生活中的事务,型塑属于自己的个性化的生活;保全自我、规划生活、安排生计的权利,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提供助力.人权或权利的制度安排,也为人们提供了参与生活的多个维度,从而为他们展现自我、发展自我提供契机.幸福追求权是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兼有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在权利的本质上,幸福追求权是一种个人主导、人皆享有、受国家保障的权利类型,是一个集合型的权利束.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人民幸福生活为念的崇高价值追求和使命担当,承载着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的最高道义责任.

    人民幸福生活人权权利

    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张文显
    27-31页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鲁广锦
    31-34页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李晓
    34-37页

    维护人民环境健康权益 增进人民生态环境福祉

    俞海
    37-40页

    数字时代"人"之法学概念的调整

    程迈
    41-67页
    查看更多>>摘要:传统法学中的人被定义为有尊严的理性人,即具有自我选择决定能力的主体.个人在国家之中生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人实践自己理性提供便利条件.进入数字时代之后,个人自治空间越来越难以维持,在个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中解读人的概念日益缺乏周延性,人类也正在看似失去对理性的垄断拥有地位,这些新时代现象使得传统的人的法学概念面临着解释力日益不足的窘境,从中产生出对人的概念进行调整的需求.在调整过程中,应当放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技术观,促进人类社会与技术系统的和谐共生关系,充分接纳数字时代的各种新社会生活领域与现象,在扬弃功利主义的理性观的同时更加重视和保护人的情感需求,并发展数字时代的人权体系.

    数字时代人的尊严理性人类中心主义数字人权

    论数据权利保护的宪法规范逻辑

    郑贤君
    68-89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权利是个人对自己数据和信息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其主体是自然人,且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早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颁布之前,一些国家的宪法就规定了个人数据权及同意原则.目前研究将宪法委托和制度保障作为数据权利的宪法规范依据,数据权利仅成为客观规范和国家保护义务.这一认知消解了基本权利抵制公权力侵犯的防御权品质,忽略了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混淆了数据权利和数字权利之差异.数据权利的伦理品质是个人自主决定而非数字权利之网络民主.作为基本权利,数据权利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对该权利的限制须受限制,比例原则保护数据权利的实质不受立法机关侵犯,个人尊严是判断数据权利核心是否被侵犯之基准.须消除数据权利仅为私法权利的理论盲区,克服客观规范产生的"市场假象"和"剧场假象".

    基本权利防御权客观规范数据权利比例原则

    自动化行政中的个人信息治理

    王明敏
    90-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等数据处理活动构成自动化行政的基础架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算法治理的多元法治要求下,此类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制应以平衡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促进个人信息高效、安全、有序流动,形成规范化的个人信息利用秩序作为价值目标,并构建体系化的公共治理机制.在反思型法视角中,自动化行政的个人信息治理应在外部规制的激扰下推动其自我规制.基本权利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双重反思性的结构耦合,构成自动化行政的自我规制的宪法基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数字行政法是来自法律系统的外部规制,构成其法制基础,并为其提供场景化和类型化的治理思路.政务数据场景聚焦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化治理,以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为基本框架,以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为合法性基础.算法决策场景围绕算法正当程序原则构成其框架体系,明确信息主体的免受自动化决策拘束权及其权利行使机制,围绕前置性算法设计的程序法规制而建构公共算法中的信息流动秩序.

    自动化行政个人信息保护场景规制政务数据治理算法决策

    论可行能力视域下的数字弱者保护

    杨俊鹏
    111-137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化生存和发展既是数字社会人权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弱者保护的旨归.当前,数字弱者保护的"权利进路"忽视了"能力进路"核心关注的个体性差异、行动的过程性、权利质量和数字能力发展,因而在内容与成效上弱于能力进路.可行能力视域下,数字弱者表现为数字权利弱化和数字失能的复合状态.技术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挤压、个体性差异之内在能力不足、结构性失衡之结合能力羸弱是数字弱者问题的本质逻辑.为此,需将可行能力作为价值原则嵌入数字弱者的法治化保护;提升以权利之维的数字素养培育为内容的内在能力;形成以数字权力约束及责任性配置、多元协作数字能力评估、宣介援助,以及国家规范化、发展式、倾斜性赋能等为内容的结合能力,保障数字弱者可行能力的发挥和发展.

    可行能力理论数字弱者数字权利数字失能法治赋能

    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权利观

    张恒山冯洋
    138-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法学阐释权利的理论范式可以被概括为:以批判和改革现实社会的不平等为主旨、以土地私有权作为主要批判对象、以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为基本价值追求、以实现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的基本利益为目的指向、以劳动权为核心内容、以利益获得的"应当/应当性"作为权利概念的主要内涵.这一权利观念引领了19世纪前期、中期的欧洲工人运动,增补了现代人权的内容,促成了法律变革,推进了社会进步.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权利概念的独特性使得它不能和其他学派的权利概念混用.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平等权利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