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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季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CHSSCD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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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新探——基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思考

    房绍坤崔炜
    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织关系,表现为理论和实践中对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认知困惑.农民集体是村民自治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农民集体的执行机构,只是承担的职能不同.基于集体所有权主体分置的产权结构,立法通过确立主体代表化的权利行使机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集体所有权的当然行使主体,纾解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化之困.在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规则,讨论并决定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在村组分级的代行关系下,村民小组可以将代行职能上交村民委员会,但不得改变既有的集体所有权关系.

    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

    反思"基于宪法的解释"概念

    刘亦艾林来梵
    14-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学界多数观点认为,依据宪法解释法律包含"符合宪法的解释"和"基于宪法的解释"两种不同原理.支持该观点的一种理由着眼于解释的性质,认为基于宪法的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司法,而符合宪法的解释则属于合宪性审查.另一种理由着眼于解释的规则,认为基于宪法的解释运用的是单纯解释规则,符合宪法的解释运用的则是保全规则.但从理论上分析,这两种理由均难以成立.基于宪法的解释由于无法提供不同于符合宪法的解释之法律解释理由,所以最多只可能作为符合宪法的解释的下位类型存在:有可能是指"最符合宪法的解释",也有可能是指"符合特定宪法规范的解释".其中,前者无法成立,"选择最合宪解释"至多只会是裁判理论的要求,不是宪法的要求,因而不属于依宪释法.后者较有可能成立,尤其当法律解释依据的是直接调整人们行动的宪法规范时,"符合宪法"指的不再是通常所理解的"符合宪法的授权范围",而是"符合宪法自身的结论".然而,是否存在这类宪法规范本身有争议,所以这种"基于宪法的解释"概念是否真的成立仍有待商榷.

    宪法解释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法律解释宪法和部门法

    人工智能自主决策介入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的刑事归责

    于润芝
    27-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人工智能自主决策介入侵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时,确立将结果归属于人的行为的判断机制、明确处罚范围,才是涉人工智能的刑法适用研究的应然问题域.愈发自主化的智能决策介入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将会在事实认定和规范评价上引发故意犯和过失犯共通的归责难题.现有理论的应对或否定追溯至行为人的处罚,或前置化对行为人的处罚,其实是避开了对于算法侵害的事后规制.人工智能自主决策并非规范的介入事项,也不会成为刑事归责的绝对障碍.结果归属判断无需对算法模型进行全局解释,而是要事后查明行为与自主决策侵害间的"基本事实关联",与政策层面的风险管控形成互动衔接.在具体判断中,应当事后确认相关主体的行为对于智能决策侵害的现实作用关联;当存在多方主体时,通过对行为之间关联性的判断以及原因竞合时各自作用力的评价来决定结果归属.

    通用型人工智能自主决策ChatGPT结果归属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中立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

    黎森予
    40-52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能通过人工智能程序唆使、援助使用者实施犯罪,有必要探讨其处罚范围.一般而言,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行为至多对使用者的犯罪承担共犯责任,注意义务违反这一过失犯的要素并不适用于共犯成立与否的判断;将故意作为界定处罚范围的标准,容易不当扩张处罚范围;中立共犯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各种标准,均存在疑问.应当基于"冲突性正当利益的衡量"这一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判断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行为的可罚性:第一,行为必须促进、维护了正当利益;第二,行为促进的正当利益与其损害的法益存在冲突;第三,行为促进的正当利益不小于其损害的法益.即便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行为与不当使用者造成的正犯结果有因果性,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具有违法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立参与行为中立共犯利益衡量违法阻却事由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理论争议:一个证明责任的视角

    吴泽勇
    53-64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履行顺序约定的类型化分析可知,此类约定对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通常没有影响.将履行顺序约定作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权利成立要件,使得两类本质上相同的履行抗辩权互相排斥,才会导致极不合理的实务后果.因此,履行顺序约定不宜作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权利成立要件.但为了填补非固有先给付义务人主张履行抗辩权时的法律漏洞,不妨将履行顺序约定视为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妨碍要件,即负有先给付义务且未履行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履行抗辩权.此外,就其性质而言,对待给付履行不应作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妨碍要件,而应作为其权利消灭规范的构成要件.上述认识,一方面可为先履行抗辩权的存废之争提供新的视角,另一方面,也可为履行抗辩权的证据调查提供较为清晰的实务指引.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履行顺序构成要件证明责任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

    周志东
    65-77页
    查看更多>>摘要: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是根本价值,被代理人意思自治下的自我负责是次级价值.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我国《民法典》第172条的规范表达决定了表见代理中应当由相对人就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和相对人无过失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表见代理信赖保护的根本价值.而从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相结合的体系角度,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就其不具有可归责性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表见代理意思自治的次级价值,否则难以区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救济上的不同.《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8条规定表见代理中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非善意"或"存在过失"的证明责任,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实体法目的,与《民法典》的规范文义相悖,消解了最高院试图通过提高"无过失"之标准来限制表见代理滥用的目的,甚至可能冲击狭义无权代理的适用空间.

    表见代理可归责性评价分层证明责任

    法官回应类案的程序与方法:以普通类案为中心

    韩小安
    78-90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类案效力的差异,类案可以分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含指导性案例)以及普通类案.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法官应对入库案例参照与否通过裁判说理予以回应.而对于普通类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则规定"法官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但并未明确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普通类案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普通类案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频次最高的类案,因此须通过建构普通类案回应程序来将"释明等回应方式"予以具体化.当事人根据规则筛选出有限数量的类案作为诉辩理由提交;法官引导当事人就筛选出的类案是否实质相似等要素进行辩论;经过辩论程序的类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就参照与否予以说理.通过当事人的实质参与及法官对普通类案的程序内回应机制,可吸收当事人对不利结果的不满,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类案回应普通类案同案同判可接受性裁判

    备案审查结果的追溯力:效力判定及个案救济

    刘国
    91-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备案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因抵触上位法而被纠正或撤销后的追溯力包括两个方面:该规范性文件在被纠正或撤销前的效力判定及由此而产生的个案救济.其中,规范性文件抵触上位法的效力判定应坚持三个原则和例外:向后失效为原则,自始无效为例外;立即失效为原则,定期失效为例外;功能适当为原则,介入立法为例外.规范性文件在被判定抵触上位法之后,遭受不利的当事人能否获得个案救济,需从法政策角度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根据已决案件和未决案件的具体情形,并结合案件的类型而定.对于已决案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决定能否获得救济;对于未决案件,则需区分原因案件和非原因案件的不同来决定能否获得救济.

    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溯及力法律效力判定

    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展望

    梁洪霞
    104-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备案审查的溯及力问题由于其复杂性至今尚未立法,系将来需要重点解决的疑难问题之一.立法机关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已经草拟了多种溯及力立法方案,虽未定型却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备案审查还通过个案推进的方式,选择典型案件演练溯及力决定方式和衡量标准,已初具成效.我国的备案审查溯及力立法须首先确立是否溯及的基本原则,再采取类型化的方式区分不同的溯及对象,最终形成结果相异、层次分明又疏密相当的体系性结构.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备案审查法》要专门规定溯及力条款,遵循"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溯及既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并详细列举司法裁判、行政行为、关联规范性文件、其他公权力行为等溯及例外事项,同时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通过利益衡量灵活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备案审查溯及力类型化利益衡量

    法律如何对待就业领域的年龄歧视:普遍主义抑或特殊主义?

    金韬
    117-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就业领域的年龄歧视是一种特殊种类的歧视现象,应该采用法律手段予以禁止."普遍主义"路径认为,年龄歧视和其他歧视现象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别,可以直接搬用或部分调整,以处理主流歧视现象的法律机制禁止年龄歧视.在年龄歧视现象中,社会群体的范围有着模糊性、群体成员内部没有均质性、歧视现象的群体关联性较弱,这些问题对同构性预设带来挑战.生命周期理论、信息筛选机制以及认定环节的非均衡性,给均衡保护原则带来挑战.法律应该采用"特殊主义"路径禁止年龄歧视,认真对待年龄问题,在价值排序、保护方式和具体机制上不同于处理主流歧视现象.

    年龄歧视就业歧视劳动权保护市场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