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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

许建峰

双月刊

2097-2393

010-67550672 67550562

100745

北京市东城区东郊民巷27号

数字法治/Journal Digital Law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挑战与回应

    程琥
    96-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政府是公共治理、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必然结果,数字政府建设是政府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易与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发生冲突,将会出现技术与制度、目的与手段、全局与局部、线下与线上、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张力,迫切需要数字行政法进行规范和引导,需要法治提供支撑和保障.数字行政法是适应数字时代需要建立的行政法规范,数字时代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的变革发展必将反映数字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规律.当前有必要推动数字行政法和现代行政法的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数字时代中国特色行政法体系.

    数字时代数字政府数字行政法数字法治政府行政法体系

    论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被遗忘权行使之限制

    郑曦
    117-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诉讼中有引入被遗忘权的需求,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考虑不同信息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身份,并依此对其行使被遗忘权予以必要限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尚未完成时,原则上不应支持其被遗忘权主张,仅允许极为少数之例,且加以案件类型、所处的诉讼阶段、所涉信息本身的性质以及被遗忘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已定罪罪犯,需从案件类型和情况、个人情况、时间长短、遗忘对象等几个方面着手予以限制.对于无辜者和被害人,其被遗忘权主张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而对于证人和其他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亦应考虑各自具体情况再作许可或限制.通过对不同主体被遗忘权有针对性地限制,可以实现被遗忘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与其他诉讼价值的协调和平衡.

    刑事诉讼主体被遗忘权区别限制

    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现实基础、规则范式与规范原则

    孙阳
    127-141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要素过程是数据主体集体协作参与数据价值实现的整体流程,集体协作的行为模式直接决定了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参照的规则范式与规范设计的基本原则.数据要素过程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基本趋势,围绕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形成优先性与集体性的主体结构特征.数据主体的权益保护基于提高效率与保障稳定的价值导向,应建立逻辑统一、契合需求与呼应政策的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同时,借鉴集体协作特征的著作权规则范式,协调和规范数据主体之间的行为模式,根据数据主体对应的贡献合理分配数据要素过程的预期收益.一方面,坚持优先保护特定数据主体的规范原则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坚持构建共识的规范原则以保障数据价值实现过程的稳定性.

    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数据要素过程规则范式优先保护

    数据产品权益的添附解释路径与制度构建

    王竹唐先勇
    142-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数据的价值生成逻辑看,数据产品与原始数据、数据资源不应被置于同一维度考察.数据产品经由数据处理者的实质性加工,已然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应予以财产权保护.添附理论中权利变动和利益平衡的双重运行机制为数据产品确权及规制提供了思路借鉴.数据产品应根据添附规则明确数据产品权益属于数据处理者.数据产品权益既可因添附而原始取得,也可基于债权契约而继受取得.基于数据共享和增值的理念,应尊重原始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征收数据税作为对原始数据权利人整体利益的一种回补方式,以添附债权回补规则扭转各方主体的利益失衡局面.

    数据产品数据产品权益添附解释路径制度构建

    算法解释规则的司法续造与审查——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的适用展开

    刘彬华赵琛琛
    160-176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确立了算法解释请求权,即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算法进行解释说明.但该条款规范内容相对模糊,缺乏具体适用规则,导致算法解释的司法审查失范.因此,为破除算法解释的应用困境,完善算法技术的司法规制,有必要通过司法续造的方式对算法解释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确立"双重价值、二元视角"的审查逻辑,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对算法解释的"要件式"审查路径,即在前提要件的审查中突出对"重大影响"的区别判断,在内容要件的审查中关注解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限度,在标准要件的审查中强调对解释程度的场景分析,在责任要件的审查中注重对传统民事责任的回归与呼应,力求在算法解释领域探索形成一套司法规制的基本规则.

    算法解释规则算法解释标准自动化决策司法续造司法审查

    涉嫌人工干预策略的算法鉴定与司法裁量的利益衡平——评甲公司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陈昶屹刘思鹭
    177-184页
    查看更多>>摘要:搜索结果中的标红提示,既是搜索服务业态的通用功能,也是搜索服务提供者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范围.当标红提示功能涉及人工干预算法策略,则可能导致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的相关权益受损.本案从国内首例涉人工干预策略侵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切入,通过剖析人工干预策略的底层逻辑,探究搜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自主权与被搜索网站经营者及网络用户的异议权、更正权及不正当竞争保护维权权利等权利行使的界限,展开对"算法黑箱"鉴定的技术逻辑的讨论,明确算法鉴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求在司法裁判中取得经营自主与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与利益平衡.

    人工干预策略算法鉴定经营自主利益平衡

    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及救济导向——以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

    段莉琼谭静宜
    185-192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有效解决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认定等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确立了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及救济导向,即侵权人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具有显著性及客观性,并可以证明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外部风险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风险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预防、消除,故侵权人通过行为补偿的方式采取补救措施,达到与侵害范围相当程度的,可以减免其赔偿责任.本案创新提出的"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与单一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相比,最明显的作用是让侵权人通过"现身说法",释放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应,从源头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对促进公益诉讼结果有效化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大规模微型个人信息侵权非物质性损害行为补偿

    从本身违法到合理原则——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分析

    王业亮
    193-206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我优待是数字时代搭售、拒绝交易与差别待遇等行为的统称.受益于跨界整合,数字平台具有双重身份优势.自我优待可能是数字平台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提取垄断租金与排除潜在市场进入者的垄断行为,也可能是创新行业"为市场而竞争"模式的正常产物.数字平台自我优待既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后果,也可能因平台间竞争而具有经济效率方面的合理性.欧盟《数字市场法》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采取本身违法的事前规制方式,可能存在一刀切的过度规制.基于合理原则进行个案式的反垄断分析,更能合理应对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问题.

    自我优待数字平台本身违法合理原则反垄断规制

    《数字法治》体例规范

    后插1页

    《数字法治》征稿启事

    后插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