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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张惠元

双月刊

1009-5837

xuebaosk@tyut.edu.cn

0351-6018486

030024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是由太原理工大学主办、主管的综合性学术期刊,采用国际标准16开本,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繁荣人文社会科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为己任,结合多科性大学的办学特点,开展经济、管理、法学、英语、高等教育等学科的研究与交流。主要栏目有:高教改革,教研课题经济与管理,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研究等。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学校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桥梁,是展示学校办学水平和风貌的窗口。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认定的应然转向

    智逸飞
    1-11,53页
    查看更多>>摘要:滥用数据爬取技术有必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但司法实务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皆以爬取行为避开或突破技术保护措施作为判定刑事不法性的依据,导致刑法保护对象发生偏误,也抽空了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内容,抑制了数据公共价值的释放.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建构数据安全法益,对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的认定要以在客观上侵犯数据安全法益,主观上对行为方式与爬取数据的总量、数据表征的信息内容存在明知的事实上进行.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性标准的重塑可作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违反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之间构建适格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过渡,并可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确立值得刑法规制的罪质.

    数据爬取数据安全法益刑事不法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司法大数据证据运用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困境及其化解路径

    付静宇
    12-20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证据在侦破犯罪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令其应用已然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环节.同时,大数据证据的运用也使得律师的有效辩护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对律师阅卷权、质证权、取证权等传统权利造成冲击,律师有效辩护的空间和可能性被不断压缩和降低;另一方面,大数据证据算法运作过程的不可知引发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失灵"等问题,加大了律师的有效辩护难度.针对于此,有必要从有效辩护的前提、重点、保障入手,增加控方数据开示义务以保障律师全面而有效阅卷;合理改造律师对大数据证据的质证、取证思路以实现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赋予控方有限度的算法公开义务以确保律师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有效辩护.

    大数据证据有效辩护算法黑箱质证算法歧视

    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与举证分配

    林洧
    21-28页
    查看更多>>摘要:涉及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民事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举证分配已成为愈发重要的法学课题.不同国家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分配机制是不同的.在我国,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属性.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鉴于人工智能医疗存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与证据偏在的情形,有必要对其适用危险领域理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需要在人工智能医疗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减轻;同时,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调查活动,通过文书提出命令等手段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人工智能医疗纠纷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危险领域理论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法律规制

    蒋永传
    29-35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颠覆性发展,基于大数据模型应用的ChatGPT类生成式软件提升现实生活及工作品质的同时,在应用的各阶段也带来了诸多数据安全风险.然而我国现行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责任体系不统一、风险防范义务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足.从分类分级的角度切入,应合理协调各类主体的责任及义务,规定行政、民事、刑事责任,通过明晰权利义务的手段构建数据风险防范体系.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及时通过设立监管缓冲区等手段丰富监管方式,并合理连接私力投诉举报机制和公力投诉举报机制,以期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的全面规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马克思共同富裕思想的内在逻辑及当代价值——基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视角

    程晨何沣锦
    36-43,101页
    查看更多>>摘要:深入理解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指导共同富裕实践推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共同富裕思想在诸多层面存在一致性.立足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广义方面,其中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物质利益关系、阶级组织形式与伦理主体为马克思共同富裕思想提供了本体论逻辑、实践论逻辑、方法论逻辑和价值论逻辑,进而提出对固有物质利益关系的肃清、对伦理主体的多方面关照及由科学理论武装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这三方面的实践指向,以此助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

    马克思共同富裕市民社会内在逻辑当代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城市空间理论的政治哲学意蕴及其现实启示

    李少霞匡颖
    44-53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性考量,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城市空间纳入唯物主义的整体性视野,认为资本逻辑与城市空间具有紧密的关系,资本逻辑所秉持的普遍物化关系与其固有的剥削属性不断形塑着城市空间的面貌,使城市空间呈现资本化和等级化,城市中空间拜物教盛行.资本逻辑对城市空间的形塑潜在意涵着资本对劳动的统摄,以及劳资空间占有的不均衡,体现着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最隐蔽的剥削关系.从对现实城市空间问题的深入批判到对未来理想空间形式和制度形态的科学构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旨在建构一种回应空间压迫的空间政治哲学话语叙事,即充分激发工人变革现存空间的革命意识,以工人被规训的身体空间为空间革命的基本单元,通过自由人联合的空间实现空间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今天,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城市空间理论仍具有丰富的价值意蕴,是推进城市空间变革、构建美好城市空间的科学理论指南.

    城市空间资本逻辑空间正义空间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生成·内涵·指向:习近平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要论述的三维探析

    林世昌
    54-61,70页
    查看更多>>摘要: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观点、新论断.习近平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论述,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基层党建理论的基本观点,立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建的历史实践,着眼于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开展的现实需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要论述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价值定位、推进原则与根本立场出发,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如何推进建设以及建设是为了谁、要依靠谁"等重大理论课题,为新时代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思想引领力、服务力进而筑牢乡村振兴"战斗堡垒"指明了前进方向.

    习近平乡村振兴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论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

    杜乐其李焕勃
    62-70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个人信息权益非严重精神损害风险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被忽视的突袭性裁判:刑事诉讼中证据构造径行变更的程序规制

    唐云阳
    71-79页
    查看更多>>摘要:证据是定罪量刑之基础.定罪量刑上的裁判突袭,实质指向证据构造的违法变更,两者相比,后者并未得到立法规范及理论研究的重视.证据构造突袭裁判的识别标准具有层次性,区分为诉外裁判和公诉事实同一范围内的裁判变更.在基本类型上,总体存在证据构造不当补强、脱离争点变更及重复评价等情形.对证据构造变更的出入情形应否践行"变更程序"的标准在于是否影响被告防御权之行使.证据构造突袭裁判的生成逻辑具有复杂性,包括但不限于职权主义真实观、刑事诉讼法特殊构造、防范前提要件不足及程序性制裁未彰等.法院证据构造突袭裁判的防范重点应着眼于程序边界的明确控制,主要从规制方式选择、告知防御程序确立、权利保障程序完善,以及程序制裁后果明确四个维度来厘定我国证据构造变更的程序边界.

    证据构造突袭裁判告知防御不利于被告人程序边界

    《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王璞钧
    80-90,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动态质押公示方式非占有质监管责任概括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