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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江月
西江月

吴华

旬刊

1003-2819

0774-3839498,2822282;2825431;3861466

543000

广西梧州市和平路28号

西江月/Journal Xi Jiang Yue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权利的可诉性

    宋艳艳李苏宁寇纬华
    218-218页
    查看更多>>摘要:一国可以纳入到诉讼范畴的权利的类型和多寡是衡量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的权利诉求,而其中有些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伦理道德要求,对此,民众的权利诉求和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急需协调。

    可诉权利法定权利权利泛化

    论国际刑事法院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关系

    姚金闯
    219-2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国际刑事法院和普遍管辖原则分属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制度,两者并行而又互补。有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管辖权中含有普遍管辖权的因素,但这仅仅是一种误解。不过这也并不否认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国际刑事法院对普遍管辖原则起着补充和监督的作用,两者的互动为国际刑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我们研究国际法上散乱的管辖权提供了线索。

    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相互关系

    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曾丹
    221-221页
    查看更多>>摘要:证据开示制度是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它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主旨是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之前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为诉讼做必要的准备。证据开示制度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庭审举证、质证的繁琐过程,减少了庭审的时间,以达到保证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目的。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王姝玮
    222-222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维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诉讼能够快速合理进行的前提。然而在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还没有达成共识,哥哥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分类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行政诉讼第三人分类

    论提单管辖权条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邹阳
    223-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态度各不相同。我国应当对管辖条款明确立法,并细化审查事项谨慎处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

    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实际联系

    浅谈博客著作权

    武文东
    225-2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博客作为网络的一种新兴产物,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方面的问题,博客的著作权问题就是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本文从研究博客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等方面问题。

    博客著作权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阳海
    226-2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各国的实践表明,唯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为此,必须从经济、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的角度,探寻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宗旨市场主体法制建设

    国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及启示

    张燕
    227-227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裁量基准是作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的有效途径,由于国务院等领导机构在政策上的支持,如今已在多个省市兴起,有的学者认为裁量基准的制定是基层执法的创新,其在防止行政专断,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西方国家的行政裁量基准对发展相对成熟,对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作用,本文对西方行政裁量基准作出了简要介绍,并阐述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希望会对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会有所帮助。

    行政裁量基准启示借鉴

    浅析非法演绎作品保护

    韩坤
    228-228页
    查看更多>>摘要:演绎作品权利的产生是基于原有的作品的著作权。这就给未经原有著作权人同意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是否享有版权,是否应该受保护带来争议。所以在给非法演绎作品一个合理的定义基础上,客观分析已有的关于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的观点进行评析,为我国非法演绎作品的实践带来启示。

    非法演绎作品侵权作品论消极保护

    论中国对CISG第11条保留的法律效力

    陈建刚
    229-230页
    查看更多>>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CISG)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在第11条做出了规定。我国在加入CISG时对第11条做了保留。而随着我国《合同法》的颁布生效,这一保留的法律效力引发了学者的争议。因为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区分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而是一并规定,即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皆可。中国商务部撤回了对CISG第11条的保留。保留的法律效力并非一定是完全否定,还存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中立态度。

    CISG保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