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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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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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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社会教育与民众抗战:战时教育部第一社会教育工作团在鄂湘桂黔活动述论

    张睦楚
    92-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1938年4月至1941年12月期间,在鄂湘桂黔四省工作区域,先后以董渭川、许公鉴、刘绍桢为团长的教育部第一社会教育工作团,是为救济战区退出的社会教育工作人员并开展抗战宣传和社会教育活动的一个战时社教工作组织.该工作团初期120余人,后期人员不断减少,不足70人,先后在四省的30多个县市,举办电化教育、话剧公演、壁报与画报张贴、民众补习教育、伤兵教育与难民教育、地方教育辅导、民众书报阅览服务等社教活动.其施教活动,受教民众数量巨大,成绩十分突出.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提供了难得的受教、享受现代娱乐的机会,而且在培养民众民族意识与国家观念、树立民众抗敌意识与抗战必胜信念、促进地方教育发展与提高民众教育文化水准等方面,均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全面抗战时期教育部第一社会教育工作团教育活动社会教育

    新出秦简"县官田"与秦代地方公田经营

    吴方基
    105-115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出秦简所见"县官田"是秦代地方公田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县官田令"中"县官"指的是"县廷","县官田"应是属于县廷的公田.从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的情况分析,"县官田"的具体经营机构不是县属"田官"或"田",而是直属于县廷的"左田""右田".秦统一后迅速在新占领地建立统治秩序,地方官营农业提供的物质支撑助力较大.

    秦代"县官田""县官""左田""右田"

    政企合作与过程选择——欠发达地区数字政府建设模式演化及政策效应

    邓崧杨迪
    116-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政府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战略支撑作用,对欠发达地区数字政府的演化类型与政策效应进行研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献分析、模型构建以及案例分析,对数字政府的动态演化进行分类,并以云南省"一部手机"系列建设为研究对象,通过合成控制法揭示欠发达地区数字政府政企合作建设模式的政策效应.结果表明:第一,政企合作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支撑,基于政企合作视角建立数字政府动态演化矩阵,将数字政府建设分为学习型合作、高位驱动型合作、互补型合作、市场驱动型合作四种模式;第二,欠发达地区数字政府建设处于转型阶段,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政府侧权力减弱、市场侧权力增强的动态演化特点;第三,实证结果表明,高层主导的数字政府高位驱动型合作建设模式能够在欠发达地区数字政府建设初期取得相对显著的经济效应.

    数字政府政企合作动态演化

    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财政职能优化与治理效能提升

    刘凤梁双陆
    127-135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0年,财政部创新性地建立了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直达基层财政,此后,直达机制常态化实施并不断扩容.这是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应完善转移支付体系,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的具体体现.本文研究认为,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适配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破解了传统转移支付制度中多层委托代理模式存在的弊端,优化了财政的配置职能、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在不改变政府管理层级体系的前提下,保证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时滞最短,支出效率最高,全过程得到监管,使财政政策正效应最大化,体现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有利于促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转移支付制度资金直达财政职能财政治理效能

    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困境与出路

    蒋淼丁国峰
    136-146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与法治的深度融合成为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最显著的特征,但受工业文明时期经济理性思维的影响,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化的要求尚存差距,立法体系性和协调性相对阙如、执法制度体系和资源配置杂乱、司法专业水平和保护力度不够、守法社会援助和激励机制欠缺,严重影响了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进程.立足于国情现实,应继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法治化道路,始终坚持生态文明立法先行,以良法为目标构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同时在法治政府架构下严格生态文明执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创新生态文明司法,并以正向激励为中心推动生态文明守法,让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新时代生态文明生态法治法治化

    教育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规范与政策的双重视角考察

    李海峰
    147-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规范与政策的双重视角出发,教育法典编纂存在四重宪法基础,分别宏观解释缘何需要编纂教育法典、由谁编纂教育法典、如何架构教育法典以及"不完全法典化"能否成立.基于贯彻落实我国"法典化"时代的立法政策导向、统合宪法中复杂"教育"概念及统一厘定复杂教育法律关系的需要,教育法典编纂的必要性能够得到宪法肯定;教育法典应当属于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参照宪法的规范指示及《民法典》编纂经验,可以得出全国人大是教育法典的编纂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草案编纂的牵头主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重要参与主体的结论;基于宪法"价值导向+三大领域+四种类型+多重阶段"体系模型,可以为如何架构教育法典的总则和分则提供参考;根据宪治秩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要求,可以得出"不完全法典化"路径难以成立的判断,应当采用"基本法典化路径",以保持教育法典的独立、完整和稳定,排斥法典以外的单行立法.

    教育法典宪法逻辑法政策学规范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