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目的:面对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市场,以及伴随而来的司法问题,文章旨在探究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以及什么样的法律人格契合人工智能发展现状,从而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做好利益平衡,探索符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相关法律制度.方法:通过分析人工智能概念,解析法律人格概念,查阅学术文本与资料,以强、弱两种人工智能分类展开讨论,并从伦理、社会影响、立法方向等角度构想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的情况.通过案例分析,探究之前的法律设计是否合理.结果:从伦理角度看,弱人工智能可作法律客体,强人工智能可作法律主体;从社会影响看,人工智能基础上的算法法人需要从长计议,避免骤然颠覆过去的传统组织形式;从立法角度看,否定直接套用旧有法人模式,以及具有缺陷的职务作品说.结论:人工智能可以获得有限的法律人格,从而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可以自我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并需要对不同水平的人工智能进行分别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与使用者以协议的合意优先,在无协议的情况下,由创作主体获得著作权,但人工智能使用者也可以获得相应权益,这样一方面能促使人工智能得到广泛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使人工智能技术切实为公众带来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