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政法论丛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政法论丛
政法论丛

孙培福

双月刊

1002-6274

sdzflc@163.com

0531-88599868

250014

山东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政法论丛/Journal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政法论丛》创刊于1985年4月,同年10月10日出版创刊号,季刊,内部发行;1987年10月从内部发行变为国内外公开发行;1995年由季刊改为双月刊。《政法论丛》以繁荣社会主义法学、促进学术交流、扶持人才、为三个文明建设和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办刊方针和宗旨,倡导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原则,坚持政法与学术导向性,强化质量意识,追求高品位,实行开放办刊,积极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成果,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刊特色,即以法学为龙头,注重导向性、学术性、实践性、开放性和创新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高校师生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喜爱。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

    彭诚信
    3-14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法律现象呈现出客体复合性、主体多样性及法律关系多元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成为数字法学的必然选择.领域法学作为调整交叉领域法现象的研究范式,与数字法问题相吻合.领域法学具体化、立体化以及复合化思维,可与部门法学协同互补;其立体性、自足性和因应性特征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吸收和补充.运用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可立体化提炼数字法现象,多维度整合数字交叉学科,以达到全方位解决数字法问题的效果.在宏观上,归纳"数字赋权-代码规制-数字正义"的数字治理逻辑;在微观上,演绎数据权利分类确定、数据交易分层规范、算法治理多元共治、权益救济多方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构建完整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数字法学领域法学研究范式交叉学科

    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熊伟
    15-25页
    查看更多>>摘要: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

    领域法学部门法学事物本质财税法学重点领域立法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陈卫东
    26-36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学界对本次修改整体上较为积极,也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有隐忧.从整体上看,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难得时机,同时,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要设定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以技术主义路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因应轻罪时代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重塑强制措施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典化以审判为中心附条件不起诉强制措施体系

    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新时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

    洪浩
    37-5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的工作规划之中.作为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约束诉讼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应该明确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同时也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确立的公权力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指导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的集中本位及其分工的相对性.新时代应该发展刑事诉讼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顺应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时代潮流,以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自洽,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

    刑事诉讼权力分工权力本位权利本位司法民主

    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治现代化期待

    韩旭
    53-68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吸收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的合理规定,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回应司法实践需要,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反映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改革不应采取"修正案"模式,而是采用法典化模式.该次修改应从体例结构到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全面修改.在基本原则中当务之急是增加"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等原则.此次修法应当大幅度增加相关条文,至少增加至500条以上,一审程序应当增加至70条以上.修改应具有前瞻性,能保证适用30年以上.修改内容除了一审程序外,此次修法重点是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特别程序"中应增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诉讼程序""涉外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老案件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典化

    论客体对数据基本产权和分类确权的决定作用

    刘士国
    69-80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观规律决定数据产权为不同于所有权的有限产权.数据产权包括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以人格性权利为基础.数据确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包括数据流通中当事人享有的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基本数据财产权,著作类电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数据直接生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货币结算与比特币的规定,法院管辖、涉外法律适用、仲裁等内容.

    数据关系客体基本产权分类确权决定作用

    论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权利配置

    侯利阳
    81-93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我国学界对于前三类数据的成果颇丰,但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这个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数据类型却研究甚少.从事实角度来说,该类数据既无法由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所有,也无法归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企业共同共有.从法律角度而言,该类数据既无法援用个人数据中的人格尊严保护原则,也无法适用平台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将其视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企业所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中的新收益,适宜通过对平台企业施加透明度义务并且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启动再次谈判的方式进行权利配置.

    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利配置不完全契约透明度再次谈判

    论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构建的关键性问题

    焦艳鹏
    94-106页
    查看更多>>摘要:积极构建污染环境犯罪的多元治理机制是提升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保障和服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构建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高度关注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主要包括:第一,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生成机理与基本样态应有科学把握,这是构建多元治理机制的科学前提;第二,对不同机制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功能应作合理定位,这是构建多元治理机制的系统之维;第三,积极促进多元治理机制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中协同效能的产生.上述关键性问题的解决需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协调和配置好法律资源、经济资源、行政资源、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多元治理机制,系统把握、稳步推进,惟其如此,方能促进我国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与美丽中国建设,并进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日实现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高质量发展.

    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关键性问题中国式现代化美好生活

    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江溯
    107-119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实现代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物理方式干扰采样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对第1款中"干扰"的限制应从行为对象和保护法益两方面展开.同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规定一致.

    干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正常运行罪刑法定原则

    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冯晓青
    120-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数据产权法律构造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