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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陈桂明

双月刊

1003-1707

zgfxtg@163.com

010-66127228

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中国法学/Journal China Leg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专业学术性刊物。反映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明论

    郭晔
    5-23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治文明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基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而形成的特殊文明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为镜、以文明为观,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等维度证成了法治文明概念,它考察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在现代化、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创新法治文明的路径方法,形成了广博渊综、自成体系、意境深远的法治文明论.这一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共同的、交互的理论成果,包含着法治文明概念论、世界法治文明论、中华法治文明论、法治文明创新论四个理论板块.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法治文明中国式现代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论依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

    王利明
    24-44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合同无效的方法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在实质上采取了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该标准体现了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正当性,彰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符合比较法上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但该条表述不全,未臻完善.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应当首先探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其类型,其次应当确定规范目的是否针对合同的内容,最后考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实现规范目的.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在合同履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等情形时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规范目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比例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级与整合

    张平华
    45-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复杂案件中,作为整体性生活事实的损害可能划分为多个阶段、多种类型、多个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框架—具体—项目"三级之分:框架请求权以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基础,覆盖损害的整体生活事实;具体请求权要求有明确的侵害客体、要件事实和赔偿范围;项目请求权以人身损害之具体项目为赔偿对象,并可派生下位项目群.三级请求权又可以按照"原理—手段""整体—局部""优先—劣后"关系进行优化整合.诉讼救济属于终极整合手段,框架请求权、项目请求权分别对应宏观或微观诉讼标的,并依托诉讼合并、既判力发挥整合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单纯的民法问题,需要诉讼机制的协同;也并非纯粹的事实问题,离不开法律评价、规范指引和程序运行.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框架请求权具体请求权项目请求权损害赔偿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

    李国强
    67-85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监护制度的创新性变革具有体系效应,虽然《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未作实质性改进,但其体系解释逻辑必须重新梳理.在《民法典》总则编放弃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后,解释论需要通过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关联到民事责任能力来解决责任主体问题,进而确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承担法定监督义务的情形,明确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教唆、帮助侵权的场合,监护人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并与教唆人、帮助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在委托监护的场合,受托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仅对委托人(监护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履行约定义务之外的过错行为导致被监护人的损害时,才与监护人依据各自过错承担按份责任.基于体系的动态性考量,被监护人"有财产"作为规范要素是对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单类型化缺陷的补正,在救济被侵权人和保护监护关系之间进行平衡.

    成年监护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法定监督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张新宝
    86-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秉持鼓励和支持创新的基本立场.为确保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利用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可以在训练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作适当宽松解释或例外规定.对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宽松解释"公开目的"将其纳入可处理的范围.对于未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需要以个人同意作为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可以通过宽松解释目的限制原则、调整"告知—同意"的相关规则,缓解服务提供者面临的困难.技术壁垒的提高加剧了信息主体的劣势地位,需要确保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行使不可避免受到技术现实的限制.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包括技术措施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尽可能降低给个人信息带来的风险.保护机制整体上应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如果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应允许服务提供者以"符合行政监管要求"作为不存在过错的抗辩.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合规抗辩

    法律思维中的"软计算"和贝叶斯语言方法

    刘东亮
    108-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律人如何思考"是学界一向关注但一直没有阐释清楚的问题.从认知科学角度而言,人类的思维是一种心智计算.由于人脑的语言并非数学语言而是统计性质的语言,并且主要是自然语言,因此心智计算是不追求精确解、富有灵活性的"软计算",尤其是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软计算体现为贝叶斯方法和语言方法的综合运用.贝叶斯方法的本质是"用新证据修正概率",而概率可通过语言概率(模糊语言值)来表示,心智计算模型因而可以概括为:软计算=贝叶斯法则+语言概率.简言之,人类的思维遵循贝叶斯法则,在认识事物时基于自身经验通常会有一个主观的先验概率之判断(初始置信度),然后根据新证据提供的信息不断修正调整先验概率而得到客观化的后验概率(经改进的更全面的置信度),并在后验概率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这种心智计算模型,与法律人的思维过程特别是法官的判案过程高度契合.

    软计算词语计算贝叶斯法则语言概率法律思维

    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民事责任

    王叶刚
    127-147页
    查看更多>>摘要:企业数据的来源、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等具有复杂性,对行为人侵害企业数据权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有着重要影响.行为人侵害企业合法取得的数据时,企业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基于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其非法取得的数据不享有数据权益,但行为人破坏企业对数据的持有状态的,企业也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责任.行为人侵害企业数据的,个人数据来源者虽不享有数据权益,但可以其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基于人格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行为人侵害非个人数据来源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在先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据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则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非个人数据来源者对企业所享有的数据查阅权、可携带权等属于相对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保护;但在行为人恶意侵权时,受害人也应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数据权益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数据来源者民事责任

    系统论法学视角下现代司法裁判中规范与事实的区分

    泮伟江
    148-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如何说明和论证司法裁判中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个案事实的区分,已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法学理论主要通过休谟定律来说明此种区分的合理性,但遭遇巨大的挑战.系统论法学放弃了先验论的进路,将法律系统看作是一种运作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社会系统,进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区分理解为法律系统内部的一种认知图式.该图式在法律系统内部执行了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协调法律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法律系统保障规范性预期之社会功能的实现.

    司法裁判法律规范案件事实系统论法学认知图式

    备案审查实施法制统一原则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难点

    秦前红
    167-184页
    查看更多>>摘要:维护法制统一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一般性角度来说,通过备案审查制度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是厉行法治、发展经济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制统一思想的影响、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对不重视法制的历史的反思等因素则是备案审查实施法制统一原则的特殊必要性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监督以及人权保障.落实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法律监督的统一性.备案审查在统一法律监督的同时,恰能促进法律解释统一性的达成和法律体系的实质性优化,因而能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未来在备案审查中实施法制统一原则应注意协调央地利益配置关系、健全多元多级备案审查体系衔接联动机制和探索统一的审查方法及程序.

    备案审查法制统一人权保障规范审查个案审查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重述与应用

    金成波
    185-203页
    查看更多>>摘要: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体现为株连制度的废弃和株连思想历史惯性的摆脱;具有科学的理论逻辑,体现为法治精神的要求与普遍正义的捍卫;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体现为公共行政的多元手段必须予以厘清的要求.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由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平等原则推导而来,但是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群中,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依然具有独特价值,尤其是与意涵相近的法律保留原则、适当性原则和禁止恣意原则存在适用上的区分.在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大背景下,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必须坚持守正创新,要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不当联结的分类、明晰不当联结的判定以及规范不当联结的审查.

    不当联结禁止行政法基本原则连坐行政行为多元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