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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陈桂明

双月刊

1003-1707

zgfxtg@163.com

010-66127228

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中国法学/Journal China Leg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专业学术性刊物。反映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物上担保权益的分层构造及实现保障

    张家勇
    204-2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现行法上,物保限于担保物权形式,在担保物权未设立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法律构造有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以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合意,未能顾及物上担保权的分层现象,理论构造不彻底,实践效果不佳.在现行担保制度采行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结合的模式下,应当区分物保中担保权人的变价权与优先权:变价权作为贯彻物保目的的基本手段,在担保物权设立失败时产生"备位"担保效果;优先权作为保障变价权实现的手段,由债权人自由选择并依法完成担保公示后完善担保效果.就担保公示而言,对不动产担保应严守形式主义的立场;对动产与权利担保则可贯彻功能主义担保观,超越担保公示的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模式之分殊,统一不同担保公示的规范效果.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时,担保合同违约赔偿责任是贯彻担保目的的最后手段.

    物上担保权担保目的担保权益担保物权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中转让人的利益失衡与校正

    梁上上
    226-246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民商法规范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优先购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现了转让人与优先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价值反思,并从单方视角转向双方视角,不仅要关注优先权人的利益,更要关注转让人的利益.从转让人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构造看,其负担的义务主要为程序性义务,实体性权利则没有发生增减变化,蕴含着转让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基本立场.基于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二阶段区分的法理,同等条件不足以保护转让人利益,加入同等履约能力才能使转让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基于债务人变更不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理,转让人有权要求优先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多数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场合,转让人享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多数优先权人对转让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优先购买权是为权利人提供优先于第三人的交易机会,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优先权人行使购买权情形的,可能导致强制缔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利益衡量不受损害原则同等履约能力

    平台金融化规制路径的反思与重构:以长租平台为例

    冯辉
    247-265页
    查看更多>>摘要:金融化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其扩大了平台商业模式的效用与风险.长租平台通过参与租赁交易并引入金融机制重构了交易基础,满足了社会对高品质且可支付的租赁服务的需求,但也滋生了负外部性和风险.以去金融化为核心的结果主义规制路径减损了社会福利、遗留了交易纠纷,应基于整体主义理念和方法予以重构.在指向社会福利的规则治理层面,应合理扩张长租平台的权利能力、设置类型化的准入标准与行为规范、引入违约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以强化风险控制.在当前去金融化的政策限定下,要允许长租平台开展助贷业务,激励其补贴承租人购买违约责任保险;加强对长租平台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行为的风险监测,但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落实对长租平台的融资支持政策,激励其维持住房投入.在配套制度完善层面,应加强合同解除限制与租金稳定在长租平台金融化规制中的适用.

    平台金融化长租平台住房租赁金融结果主义规制整体主义规制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的延展及其反思

    侯卓
    266-286页
    查看更多>>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枚举了核定征收的六类适用情形,其共性是将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备选方案.其他具体制度规范除复述、细化此六者外,也间或另作规定且不乏偏离核定征收基本意涵者,同时在征管实践中亦有泛化适用核定征收的倾向.提高征管效率、发挥调控功能和在税权受限前提下进行地方治理,是核定征收适用范围延展的三大动因.核定征收兼具执行和决策双重属性,对其实施规制旨在将核定征收纳入法治轨道,在此前提下为征管实践预留一定裁量空间.为此,应当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种法制度,强化对核定征收的程序控制,并且优化对核定征收的司法审查.

    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税收征收管理法司法审查法律规制

    行政犯"行刑衔接"困境破解:从分离式到联动式

    谢小剑
    287-304页
    查看更多>>摘要:20世纪90年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难题,为此建立了刑事优先论,要求案件涉嫌犯罪事实时及时移送侦查机关,中止行政违法调查.基于行政前置性要求以及刑法谦抑性考量,实践中采取行政优先论,多数行政犯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以执法程序主导调查,在基本查清犯罪事实后再移送公安机关.由于行政机关调查能力不足,影响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刑事优先论与行政优先论都是建立在违法调查与犯罪侦查相分离的基础上,成为制约"行刑衔接"的主要问题.对"行政犯"的违法犯罪调查,需要发挥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共同作用,"行刑衔接"应当从分离式走向联动式,赋予公安机关在案件涉嫌犯罪时及时介入调查的职权,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充分配合,协同调查违法犯罪事实.

    行刑衔接行政执法刑事侦查联勤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