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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陈桂明

双月刊

1003-1707

zgfxtg@163.com

010-66127228

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中国法学/Journal China Leg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专业学术性刊物。反映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技术范式转移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

    马永强
    103-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元宇宙实践中从Web2到Web3的技术范式转移,其表象是"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技术标准之争,本质上则揭示了元宇宙实践中围绕虚拟世界的治理权力展开的多方博弈.深度数字化时代虚拟空间的发展方向集中体现为互联网巨头主导的元宇宙实践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主导的元宇宙实践共存共生,二者均可能在不同维度上侵害个体的数字权利,并给现实世界中主权国家的治理权力带来挑战.应准确评估不同形态的元宇宙虚拟空间的现实风险,并区分不同情境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规则,系统构建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路径.公权力应强化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和对去中心化领域的监管,贯彻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动态平衡的治理理念,建构基于元宇宙底层技术和应用场景的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探索事前介入、合法性监管以及"法律代码化"的治理方式,明确刑法的理性介入为元宇宙实践划定的治理底线.

    元宇宙技术范式转移法律治理数字化去中心化

    数字财产权对传统财产权理论的重构

    孙建伟
    123-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比特币、NFT等数字资产的兴起以及数据资产入表改变了财产的界定和运行规则,对传统财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亟待重构数字时代的财产权理论.数字财产权是基于数字技术而产生的、对数字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其核心在于对数字财产的支配和控制,系特定法律主体基于占有具备财产属性的数据而享有的权利,旨在赋予数字财产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数字财产的资格与能力.构建数字财产权规范体系,不仅要考虑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还需要国际合作和法律协同,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需求.《民法典》第127条为构建数字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推进制定一部专门的《数字财产法》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区块链数据产权NFT

    个人数据交易的私法制度构造研究

    夏庆锋
    144-164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数据交易是新兴技术服务于个人的必要活动之一,只有进行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网络服务商等数据处理者才能提供更加符合个人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然而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缔约地位存在差距等原因,个人数据失控与公正价值丧失等问题时有发生,而现行私法无法有效规制.前述问题的解决需以构造个人数据交易的私法制度为基础,具体包括主客体明确、权利配置与规则设置等.个人数据交易的主体应区分初级交易和次级交易确认,初级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与数据处理者,次级交易则发生于不同数据处理者之间;就客体而言,应明确的是,个人信息包含于个人数据,两者并非等同关系;在权利配置中,应确认个人享有数据交易全过程知情权、有限的不受自动化决策支配权等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权利,数据处理者享有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以及与个人共同享有收益分配权;而在规则设置上,应协调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包括合同法规则平衡交易主体的当事人地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保护个人知情同意权利与物权法规则保护处理者数据产品权益等.

    个人数据交易主体交易客体权利配置规则设置

    大数据预测警务的运作机理、风险与法律规制

    陈永生
    165-184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数据预测警务的出现使警方侦查破案、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获得突破性提升,但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风险,须对其予以规制.域外预测警务已经过1.0、2.0、3.0三个阶段,预测能力不断提升,运作机理逐步优化.大数据预测警务的发展面临双重风险:一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新鲜性难以保证;二是算法的错误、歧视难以避免和纠正.应当从三个方面对大数据预测警务进行规范:一是规范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程序,确保数据的质量;二是建立算法审核机制,对算法的准确性和风险进行监督和评估;三是规制预测警务系统的设置与使用,确保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大数据预测警务算法法律规制

    刑事诉讼数据处理的全流程监管

    郑曦
    185-203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越来越倚重于数据处理,而数据处理涉及重大法益,应对其进行全流程监管.为实现此种监管,应以数据处理活动为监管内容、以检察机关为监管主体、以具有公权力属性的数据处理者为监管对象,勾勒出刑事诉讼数据处理全流程监管的基本架构.刑事诉讼数据处理全流程监管应以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平衡为价值取向、以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兼顾为监管目标,采用"面""线""点"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为数据监管工作提供指引.在具体实施层面,应围绕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加工、存储与传输、删除与销毁四个数据处理的核心阶段展开监管,以保护公民权利,并保障数据的安全和有序流动.

    刑事诉讼数据处理数据安全数据流动全流程监管

    文明转型中权利概念的历史场域与理论范式

    张恒山
    204-2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当代人们权利观念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古典自然法学的权利概念、分析实证法学的权利概念、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权利概念.它们是人类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过程中,由学者们在不同的历史场域、针对不同的社会问题、依据不同的理论范式阐释、使用的权利概念.它们的内涵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替代,不能混用.对这些权利概念得以阐释的不同的历史场域、问题指向和理论范式加以辨析,有助于避免我们在当代使用权利语言的混乱,也促使我们独立探索更具有合理性、普适性的权利释义.

    权利历史场域理论范式自由强制应得

    社会本位的中国基本权利功能体系构建

    李忠夏
    221-24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宪法变迁的背景下,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仅具有防范国家权力的属性,而且保留了其调控社会的属性.基本权利不仅调控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介入私主体关系当中,也就是介入到社会内部关系当中.在现代社会中,基本权利不是看不见社会的,而是需以社会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属性,不仅来自前近代的中国传统和新中国立宪的"社会主义"传统,而且与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提升和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密切相关.社会内部的分化使得社会内部的自治出现了差序格局,其内部的平衡无法藉由私自治加以维系,需通过国家干预来进行调节,基本权利便是其中重要的调节措施.基本权利的社会调控,需正确处理个体、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立体关系,并通过确立基本权利于社会之内的内部边界以及在国家目标和国家整合层面的外部边界,从而确立基本权利保护的中国特色,进而发展出立足于中国的、动态的基本权利规范保护体系.

    基本权利社会本位社会秩序塑造客观价值秩序

    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定位及其在数据财产领域的运用

    杜牧真
    242-262页
    查看更多>>摘要:财产事实支配作为一种自由,是宪法和法律形成的财产权所保护的对象而非财产权本身.对于作为有别于权利的财产事实支配自由,宪法和法律无需加以创设,而只能予以确认并保护.为防止财产事实支配可能受到过度限制或不当干涉,对于财产权人与非财产权人的财产事实支配自由,我国宪法均以"法无限制即可为"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保护.宪法对于财产事实支配的确认与保护,为国家设立了财产事实支配的保护义务,这包括国家消极保护义务与国家积极保护义务两方面.国家消极保护义务意味着,立法者不得以"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方式限制事实支配自由;国家积极保护义务意味着,立法者应具体形成能够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事实支配不受其他主体干涉的权利,从而使事实支配的国家积极保护义务在私权领域得以充分实现.基于财产事实支配的宪法定位可知,反对数据财产权利化的观点不能成立.

    财产事实支配数据财产自由权利国家保护义务

    论股东功能之嬗变:从股东治理到股东代理

    沈云樵
    263-284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司所有权问题是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都面临的一个基础问题,关乎股东功能定位,也是股东治理重构的逻辑起点.在法人拟制说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域,公司所有权问题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个观念在法人实在说流行的法域也被奉为圭臬.而随着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者身份失落,两权分离的表述也逐渐失去合理性.股东不是公司所有者,也不是公司当然的剩余索取权人,公司的所有者正是公司自己,而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代理人,和董事处于同样的代理地位.传统股东的治理功能逐渐演变成代理功能.我国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作出较多修改,拓展了董事治理空间,但并未弱化股东治理的重要性.在未来的公司治理中,应该采公司本位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融合的治理模式.

    公司所有权两权分离公司治理股东治理股东代理

    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

    娄宇
    285-30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平台经济时代,新就业形态劳动管理方式产生了新的特点,从属性被赋予了新的教义学内涵,而且也为不完全劳动关系确定了基本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为构建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教义学体系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可以将其归纳为"行业类型化从属性权重顺位定性审查模式".在"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下,发掘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在不同行业的表现形式:以用工事实为准,排除合意的影响,在考量三类从属性时遵循各行业通用的核心判断要素以及适用于本行业的个性化要素.其中经济从属性是解读不完全劳动关系的一把钥匙,可以将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精准定位并实现劳动权益靶向赋权.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从属性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