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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海商法研究
中国海商法研究

司玉琢

季刊

1003-7659

hsf-nk@163.com

0411-84729316

116026

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凌海路1号

中国海商法研究/Journal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CHSSCDCSSCICSTPCD
查看更多>>《中国海商法年刊》创刊于1990年,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大连海事大学协办的我国目前唯一公开发行的海商法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专家小组成员、著名海商法学专家司玉琢教授担任。本刊的办刊宗旨是“传播海商法最新研究成果,探讨海商法实际问题,报道立法最新进展,反映海商法最新动态”。  《中国海商法年刊》在新闻出版机构的正确指导下,在大连海事大学期刊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全力支持下,在《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全体同人的努力下,《中国海商法年刊》的出版、发行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由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的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为保证期刊学术质量,《中国海商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制定了科学的稿件评价标准,建立专家审稿库,全刊用稿实行“双名匿名专家评审”,并对有争议的稿件,聘请多位专家把关,以把握期刊的政治性、科学性和创新性。  编辑人员会认真对待每一份来稿,来稿必复,来询必答,努力为作者提供优质服务,努力为作者创造深入研究的平台与机会。  对稿件实行严格的“三审制”,在稿件的编辑和编排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同时,加强校对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努力降低差错率,切实控制好期刊出版发行的各个关键环节。  《中国海商法年刊》是中国海商法领域公认的权威性期刊,虽然由于刊期长、学科小等原因,无法跻身核心刊行列,但在办刊过程中,编辑部能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坚决杜绝人情稿、关系稿,致力于出精品、创品牌。  在编辑校对过程中,编辑人员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对不确定的法规、法条进行认真校对,对文中的大量引文注释进行仔细厘清,以避免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在稿源组织方面,《中国海商法年刊》积极配合期刊的主办单位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学术工作,及时刊登年度海商法领域最具代表性最能引起讨论与争鸣的优秀论文,为促进中国海商法学科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另外,由于年刊的刊期较长,已经不适应学术研究快速发展的需要,编辑部通过积极与主办单位协商,与期刊管理机构沟通、请示,向辽宁省期刊协会讨教,终于在2009年通过了将刊期由年刊改为季刊的审查与批准,《中国海商法年刊》的编辑工作又获得一次重大突破,为中国海商法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适用

    韩立新姜泽慧
    3-16页
    查看更多>>摘要:《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经冲突规范指引确定《海商法》为准据法时才得以适用.然而,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强制适用于(进)出口本国的提单,即具有强制适用效力.《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适用既具有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简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及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现实需求,也符合国家行使立法管辖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而且,并不会产生影响国际私法立法的多边主义趋势以及不利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不利后果.在比较《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海商法(修改送审稿)》所分别采取的单边冲突规范方案和"直接适用的法"方案的基础上,认为通过"直接适用的法"方案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强制适用效力更为适宜.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性规定强制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直接适用的法"

    《海警法》涉外应用的相关思考

    李文杰
    17-25页
    查看更多>>摘要:《海警法》在历经多年的调研、讨论及打磨后得以正式施行,解决了以往中国海上维权执法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且特点突出.同时,《海警法》也引发了个别国家的过度忧虑.在检视、分析《海警法》中的涉外规则后,可以发现其在与国际海洋法规则的衔接方面、相关权利的拓展方面以及执法武力使用规则的细化方面均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对此,在国际关系的处理上,建议同时推进舆论工作与法律工作,即中国在开展外交工作时应注重融入相关法理.在完善立法方面,针对《海警法》中的现有规则,建议从增强其明确性、加强与国内国际涉海法律规则间的接轨等方面入手.在制定配套规则时,应当首要考虑一线人员的实践需求.

    《海警法》管辖海域维权执法武力使用配套规则

    海上封锁法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困境、演进与融合

    周明园
    26-36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色列与加沙地区存在持久武装冲突的现实,尤其是"马维·马尔马拉"号事件诱发海上封锁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下的争论与困境.海上封锁中交战团体承认制度的形成、不同历史时期各国实施海上封锁的实践,乃至海上封锁习惯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昭示着海上封锁法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顺应了武装冲突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国能否容忍由于实施海上封锁导致对海洋航行自由的干涉或阻碍,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下实施海上封锁的关键和挑战.区域化不仅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政治现象,而且成为确保未来的海洋制度达成全球性协议的一种较优路径.为此,海洋区域主义构建了应对上述挑战与困境的可行性模式,其实质属于海上封锁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融合性适用.

    海上封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马维·马尔马拉"号事件交战团体承认制度海洋区域主义

    智能船舶背景下的海事立法挑战与回应

    邢厚群
    37-48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智能船舶技术发展正在改变海事立法格局.从外部因素考察,海事立法受到人工智能立法宏观效应影响,亟需确定对重大科技革新的基本立场,化解创新造成的安全悖论.从自身角度观察,面对法律责任重新配置以及船舶测试活动激增带来的立法需求,海事立法还在寻找行之有效的风险治理策略,优化创新立法技术.为此,海事立法应通过调整智能船舶主动融入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愿景,规制算法维持航运活动的安全与效率,同时合理分配法律与算法任务,减少立法中的技术规范负担.构建安全协同响应机制,实现紧密的航运主体安全协作.当前在海事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判断中充分运用等效替代原则,后续根据技术发展调整责任判断标准.引入沙盒监管理念改进船舶测试管理,加强公私主体监管配合,在风险隔离基础上营造宽容试错的监管环境.针对前景尚不明朗的智能船舶议题应尽早进行法律讨论凝聚共识,遵循原则框架到具体规定的渐进式调整思路.

    智能船舶海事立法人工智能立法算法规制等效替代原则沙盒监管

    算法辅助法律解释的规范性构建

    费凯学
    49-60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算法辅助法律解释成为可能,相较于传统之法律解释方法,算法辅助法律解释可演进出以读取规则存在意义为核心的感知解释、以展示规则后果实效为核心的动态解释以及以理解规则关联反思为核心的归约解释.算法辅助法律解释之规范性构建,同样面临新法律解释方法间的效力冲突问题.在方法运用的选择上,感知解释中数据运算与规范价值间的张力有可能倒向轻率决断;动态解释中预测模型的过度使用存在技术主义至上的隐患;归约解释亦需要避免法律解释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争议.算法辅助法律解释规范性的实现,需要融贯考量算法辅助法律解释各方法的使用限度.在司法实践场景中应优先使用感知解释方法,完善理性司法下的技术供给;动态解释着重于进行后果考量因而应当次于感知解释使用;当感知解释与动态解释的使用面临艰难抉择时,应以归约解释作为调和工具,寻得个案中法律解释者对解释方法使用的共识.

    司法人工智能算法辅助法律解释文义解释后果论证

    行政法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黄学贤
    61-69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2015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吉林等七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并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除需进一步完善自身外,尚需在解决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明确界定磋商协议的性质、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是几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当下应当基于改革试点的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从而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磋商协议行政监管行政公益诉讼

    区际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陈婉玲胡鹏鹏
    70-79页
    查看更多>>摘要: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扩散性成为现代社会风险危机的本质特征之一,区际应急协同成为必要.在区际应急协同机制中,信息共享是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以及恢复的前提与基础.然而,传统行政区行政模式下的区际突发事件信息共享面临着信息壁垒问题突出、共享协议规范性不足和共享理念缺乏等现实困境,其根源在于相关应急法律规范并未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区际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应当是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其核心是制度化的区际突发事件信息共享规则.构建区际突发事件信息共享规则制度,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及其信息共享权责,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共享的范围与内容,健全区际突发事件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进而提升突发事件区际应急协同能力和治理水平.

    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区域应急一体化区际应急协同区际合作

    "通报批评"罚的识别标准、运作机制与法律规制

    雷雨薇
    80-96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报批评"是《行政处罚法》修改中新增加的一项处罚种类.但在此前,其曾被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团体内部.因此,为清晰识别个案中的"通报批评"罚,需要对其范围构成、识别标准等先予厘定.此外,"通报批评"罚的行为过程迥异于其他处罚种类,可以被解构为违法信息公开、社会评价与信息规制三个阶段,各行为阶段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定位.一方面,其暗合了基层执法与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其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究根溯源,多与三项行为机制自身的风险因素相关.为充分因应这些风险,应从规范违法信息通报范围(内容)、剔除不合理评价因素、控制社会制裁程度等行为过程着手,加强对"通报批评"罚适用的法律规制.

    "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名誉罚违法信息公开信息规制

    论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中制裁免责条款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邵辉
    97-10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私法中,制裁免责条款作为私人主体之间进行经济制裁风险转移和风险规避的重要手段,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亦未形成具体效力认定规则,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具有强制性的经济制裁措施产生法律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危机.鉴于立场不同,国际商会、国内法院和跨国金融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认识也存在明显差异.对中国而言,国内法院在司法认定中,应及时创设具体的裁判规则,为当事人使用和设计制裁免责条款提供方向性指导;国内金融机构在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时,出于外部风险内部化的考量,有必要插入制裁免责条款,但不能超越经济制裁法律的范围,同时尽量使用含义明确、范畴清晰的法律术语.

    制裁免责条款法律效力司法认定

    中国海商法研究第35卷(2024年)总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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