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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扩张与限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辨析——以妨害新冠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为基础

    陆旭宋佳宁
    3-8页
    查看更多>>摘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文件还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都反映出司法适用的扩张趋势,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新冠疫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疫学因果关系

    拒绝执行防控措施造成病患传播疫情危险的刑法规制

    陈国根吴强林
    9-15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指向的主体、涵括的范围都不明确,具体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论.对提出防控措施的主体不能拘泥于“卫生防疫机构”的字面含义,疫情期间,以工作组或地方政府名义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视为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刑法》第330条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法条竞合与想象竟合的问题,对于法条竞合,运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可以解决适用难题;但在第330条与第397条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下,依据择一重罪论处原则无法准确适用相关罪名.此时,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行为人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想象竞合

    故意伤害罪在疫情防控刑事治理中的变化与适用

    金俊含
    16-20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0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形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罪传统的适用模式由此转变,一方面将故意伤害的对象由个人拓展到医务群体;另一方面,注重了伤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突破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入罪”的司法惯例.以上两点变化将使故意伤害罪可以更好的保障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进而更充分的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故意伤害罪伤医事件伤害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适用

    何缓马丽
    2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司法力度,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贡献了力量.随着战“役”向前推进,在抓好“严打”不放松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法治和理性,保持必要的审慎和克制,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克服重刑思想,做到世轻世重,宽严适度,注意以宽济严,促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疫情防控宽严相济主导作用检察实践

    超出“明知”推定司法解释明示条款的分析与认定

    孙秀丽金华捷
    27-3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适用“明知”推定司法解释环节中,若案件事实与司法解释明示条款不符,仍可运用证据法原理和证据研判规则,对“明知”作出认定,无需受到明示条款的制约.“明知”推定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针对的是证据审查问题,无需受到“同质性解释”的限制.“明知”推定兜底条款在具体适用规则上通常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正向认定中,推定的逻辑本身具有合理性;二是在反向排除环节,能够排除涉案人员辩解的合理性.

    明知推定明示条款证据研判兜底条款

    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与适用——以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为例

    孔忠愿
    32-36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强制猥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兜底条款应具有“相对从属性”.强制猥亵罪的原因行为应划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创设状态型”,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另一类属于“利用状态型”,即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本身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然后强制猥亵被害人.将“利用状态型”解释为本罪中的“其他方法”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强制猥亵罪其他方法相对从属性罪刑法定

    论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谭明阳
    37-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与国外不同,我国刑法新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效果不同.的特殊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种特殊的死缓如何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刑罚裁量阶段,时间条件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力,数额和情节条件应当遵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宣告死缓——具有贪贿次数多、手段恶劣、时间长、动机卑劣、职级高、规模大等情节时进一步宣告终身监禁这一裁量模式;另一方面是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死缓考验期间和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具有减刑的可能性,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然具有监外执行的权利.同时借鉴加拿大“内展义工”项目给予终身监禁者激励,通过特赦制度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贪污贿赂终身监禁刑罚裁量刑罚执行

    收购野生动物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困境及立法完善

    伊拉图侯毅
    44-48页
    查看更多>>摘要: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断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交易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对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予以收购的行为指引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规定.这属于立法中的法律拟制,客体主要是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在实行“最严制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时代背景下,现行收购野生动物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修改完善:一是本罪的成立不应以上游非法狩猎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二是对职业收购人、收购数量巨大、拒不交代上游非法狩猎行为人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档法定刑;三是本罪罚金刑的幅度应当高于行政罚款.

    收购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拟制非法狩猎罪

    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若干思考

    周凯东
    49-54页
    查看更多>>摘要:设立追诉时效制度是督促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的及时行使,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确保刑事案件及时办理,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旧法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对追诉时效应适用从新原则,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而不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从1997年刑法颁布之际的定位来论述的,因此,“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理解为仅包括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同时,基于合目的性解释,特殊语境下的“立案侦查”应当仅限于对特定人立案,亦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追诉时效命案强制措施

    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及数额认定

    张志强李瑶
    55-57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收受干股的受贿犯罪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相比,有较大特殊性,是否能认定为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且在审查过程中还面临着数额认定、是否既遂等审查难题.准确审查认定收受干股的案件事实,关键是要抓住权钱交易的实质,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获利来认定犯罪形态以及受贿数额.

    收受干股实际获利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