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张晓东

季刊

024-86982783

110035

沈阳市皇站区塔湾街83号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CSSCI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刑事侦察专业学术理论刊物。以反映刑事侦察、刑事技术最新科研成果及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交流刑事技术科技信息为主,也发表研究政策法律、法规、心理学等方面的科研论文。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犯罪预防中心观下生命科技犯罪治理

    董邦俊张颖果
    5-13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司法走向预防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新模式,这种模式将治理优先于惩治.生命科技犯罪是风险社会的产物,是对人类尊严的极端侵犯,具有未知的不可逆危险.犯罪预防中心观在应对生命科技犯罪之中具有主动性、事前性、预防性等特征,成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优选治理思路.在犯罪预防中心观渐入生命科技治理的路径上,应从加强审查与监管、提升行业自律意识、完善刑事相关立法等多维度完善生命科技犯罪预防措施,以便有效降低生命科技犯罪风险,保护人类尊严和生命安全.

    犯罪预防中心观生命科技犯罪契合与限制主动治理

    侦查中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欧盟经验与中国路径

    王仲羊
    14-25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增强了侦查活动的犯罪控制能力,但也产生了干预基本权利的风险,而我国现行规范割裂了程序规制与数据规制,未能形成对人脸识别的有效治理.欧盟一方面通过"二步式"的审查结构,实现对人脸识别的程序规制;另一方面,欧盟诉诸特殊数据保护、数据权利保护、数据监管措施,实现对人脸识别的数据规制.有鉴于欧盟经验,我国在程序规制方面,应区分人脸识别中采集、验证、辨识等任意侦查行为,以及分析、追踪等强制侦查行为;在数据规制方面,应遵循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引入个人信息权利,建构数据监管体系.

    人脸识别欧盟程序规制数据规制

    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公开的立场与路径

    韦佼杏
    26-34页
    查看更多>>摘要:因警察权兼具行政、司法的双重属性,公安机关侦查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存在明显的二元分殊.目前侦查信息公开存在的种种弊端,极易造成实务层面两类信息的相互规避与替代,公民无法通过知悉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从而削弱执法公开制度的整体功能.为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侦查信息公开的立场应基于法益平衡与价值调和的原则,明晰各类法益的层级位阶及适用范围.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应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动议权、探索算法公开机制、对定密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健全外部程序介入的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完善.从理论上厘定知情权与保密权的界线,在改革中探索侦查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既是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路径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执法公开侦查信息知情权侦查秘密算法公开

    公安机关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困境与破局

    郑士立张清
    35-44页
    查看更多>>摘要:如何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当前,公安机关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实践可以总结为"公安机关为处置主体"和"犯罪嫌疑人为处置主体"两种模式,在处置过程中面临制度层面的正当性不足及实践层面的主体性风险双重困境.合法合理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关系到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应在主观理念层面遵循有法可依、保障公民财产权、尊重虚拟货币性质特殊的处置思路,坚持适当公开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在客观操作层面,需要明确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赋予处置的正当性、规范扣押和保管环节、设置资质条件和费用标准及监督处置的全过程,以此统一和规范虚拟货币处置.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虚拟货币处置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明确与限缩保护

    刘汴鹤
    45-57页
    查看更多>>摘要: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意在为药品犯罪体系"添砖加瓦",共同组成保护药品领域的"铜墙铁壁",因此树立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尤显重要.由于复合法益说的观点架构欠缺体系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反馈,只能对本罪侵犯的犯罪重新审视.通过对秩序法益可由刑法独立保护以及本罪法定犯属性两方面内容的推演,得出本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药品管理秩序.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法益采取限缩立场可保证区分此罪与彼罪机能的发挥,同时具备充足本体论依据.详言之,限缩的途径有二:其一,明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功效,不仅在于明确本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而且是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其二,本罪的四类行为存在模糊之处,对其进行规范阐释,可将处罚范围限缩至合理范围之内.

    妨害药品管理罪复合法益说法定犯药品管理秩序法益

    整体财产说视阈下的盗窃罪重构

    杜卓璇
    58-71页
    查看更多>>摘要: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属于个别财产罪,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即可评价为财产损失,但我国司法实务与刑法理论向来注重财产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这与个别财产罪的保护模式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不论是借助利益盗窃理论,还是对非法占有目的作出缓和化理解,都无法协调个别财产说与实质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盗窃罪应当被重塑为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本罪的保护重点在于财产的交换价值,而非对财产的支配利益.财产损失的具体判断需要注意:一是采取结算原则,对比转移占有前后被害人的整体财产状况;二是财产损失必须由转移占有行为"直接"造成,排除间接性的财产损失;三是在财产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时,需要例外地考虑个别财产损失;四是财产损失的评价时点是转移占有时,而非案件处理时.

    盗窃罪财产损失个别财产罪整体财产罪

    袭警罪"打击违法犯罪说"之提倡

    胡莎
    72-81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过对"阻碍说""暴力说""袭击说"与"打击违法犯罪说"等袭警罪司法限制理论,以及对"执法权说""警察人身权说""警察职务行为说"与"警察垄断暴力说"等袭警罪法益侵害理论梳理发现,与"警察垄断暴力说"一脉相承的"打击违法犯罪说"更值得提倡,更有利于实现避免袭警罪沦为应对警民冲突的"口袋罪"的研究目的,也符合我国刑法对军警人员予以专门同等保护的尊崇现实.为避免因过度保护警察而限制公民自由,一线缉毒警察、在道路上执勤的基层交警、入户出警的基层民警、直接看守违法犯罪人的司法警察或其他直接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警察及辅警,值得以袭警罪予以特殊保护;其他职责合法性或正当性存疑、涉嫌违法犯罪的警察,不应以袭警罪予以保护.

    袭警罪暴力犯罪法益保护妨害公务罪

    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的刑事责任进路与情境化分析

    王一冰
    82-95页
    查看更多>>摘要: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是指长期被丈夫以暴力等手段虐待的妇女,在与丈夫不存在对峙的情况下将其杀死.为了避免此类刑事判决结果对公众法情感的冲击,无论司法界还是理论界都在积极探索解决之法.然而,学界提出的不法阻却进路并不符合我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而责任阻却进路则忽视了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广泛存在的从宽处罚的实际情况.对此类案件,在我国"罪—责—刑"刑法理论体系下,以非难可能性为面向的刑事责任分析是基于犯罪情境的具体评价,不仅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机能,推动刑法谦抑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贯彻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在刑事责任中进行情境化的具体评价时,施虐者具有自招侵害的不端情境应作为前提情境.此外,当同时具备受虐妇女精神异常的情境、出于摆脱虐待的动机情境、认知不足的情境以及社会救济中的贫乏情境时,可考虑对其仅作出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或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而不予刑罚处罚.当不具备免予刑罚处罚的所有情境时,可通过情境化分析考虑对其从宽处罚.

    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刑事责任非难可能性情境化

    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证明标准"新客观化"之反思

    周莹莹
    96-108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尤其是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亦逐渐呈现"新客观化"的外观.与传统客观化不同,"新客观化"凸显了办案经验客观化、证明方法客观化、证据标准客观化、裁判主体客观化的特质.新客观化的出现不仅与人工智能背景下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片面理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有关,更迎合了我国约束裁判者裁量权的需要."新客观化"及其影响下的刑事司法证明活动虽然具有现实意义,但也带来一系列隐忧:以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者裁判,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其证明方法难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其所依托的客观化数据本身可能具有不可靠性以及冲击正当程序原则等问题.未来应致力于减少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证明标准"新客观化"的负面影响,明确"新客观化"的作用场域,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规范并细化"新客观化"的实践运用,并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支撑,促进数字正义的实现.

    人工智能新客观化证明标准证明方法

    论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规则

    李影王晨
    109-118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犯罪产生海量证据,导致取证工作陷入困境,抽样取证是应对取证难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研读文献并分析适用抽样取证的网络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后,发现抽样取证总体呈"不需要用"与"不敢用"的实践样态,究其原因在于抽样取证的属性不明确,适用条件、主体、方法与具体程序未成体系化而"不好用".在明确抽样取证属性是建立在可反驳推定的基础上的证据生成方法后,作为补充使用的抽样取证应将海量且同质作为适用条件,针对不同证据种类选择随机抽样或非随机抽样两种不同抽样方法且设置保障抽样取证合理性的具体程序,使其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应用更具体系性和规范性,从而顺利解决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海量化的取证问题.

    网络犯罪海量证据抽样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