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其判断标准问题,规范层面并未作出规定,理论层面也未达成共识.通过深入分析关于该罪未遂认定的60份裁判文书发现,本罪面临未遂认定率低,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着手、既遂时点过于提前等问题,其症结在于未能准确界定持有.持有是作为,而非状态或不作为.作为故意的作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具有未遂形态的结果犯,应当区分持有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持有状态.持有行为是指基于持有意思取得毒品的身体动静,当持有行为对公众健康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时,即构成着手.持有状态则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稳定的支配状态,应结合持有时间与法益侵害进行判读,当持有行为形成了作为结果的稳定持有状态时,始构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