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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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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安

月刊

1007-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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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630197/68630206

100040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中国刑事法杂志/Journal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中国最具权威性的刑事法律专业学术期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坚持以学术为重,以反映刑事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己任,并突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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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治罪与治理——兼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

    苗生明
    3-16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等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优化了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明确了从重从宽处理情节,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化了办案流程,以刑事速裁程序为框架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形成更为严密的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该意见从实体、程序、政策、治理等多个维度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

    醉驾《刑法》第13条但书宽严相济快速办理机制轻罪治理

    犯罪圈均衡化与刑罚轻缓化: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发展方向

    刘艳红
    17-31页
    查看更多>>摘要:轻罪时代我国的刑法结构应从传统重罪时代的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防止出现又严又厉的局面.轻罪时代我国刑法采用严而不厉的结构,应秉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当非犯罪化,从而维系犯罪圈的均衡化.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不能过于严密化,不合理的轻罪化同样属于过度犯罪化,而应合理控制轻罪立法的规模并限缩犯罪的成立范围.在刑罚设置上,我国刑罚应秉持轻缓化的理念并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不断提升旧罪的法定刑.随着刑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刑法需要在整合的意义上进行再法典化.以犯罪圈的均衡化与刑罚的轻缓化来推动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基调.

    轻罪治理严而不厉刑法结构刑法修正案刑法再法典化

    刑法中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对刑法管辖权根据的思考

    京特·雅各布斯赵书鸿黄钰洲
    32-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组织领域交往安全保障义务协助义务危险前行为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法学的一体化

    时延安
    40-55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提倡对刑事科学(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学等)进行综合研究的理论.从学科和知识体系融合的角度考虑,将刑事科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进行综合研究是可行的,但不能作为一个学科进行一体化研究:刑事法学与犯罪学没有共同的论域;以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作为刑事司法学知识的主要来源是一个误会;刑事政策学讨论的刑事政策,相较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对策,更多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刑事政策学的知识无法直接用于刑事法学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只有将刑事政策进行必要的学理转化(主要基于价值和目的)之后,才能体现到对刑事法律的解释当中;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应当将一些立法层面的讨论交给刑事政策学,将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问题交给刑事政策学和刑事司法学.从管辖制度、逮捕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果关系、违法性要件、可罚性要件、罪量、非法占有目的、过失犯、持有型犯罪、帮助型犯罪等实例来看,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等)的一体化研究,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刑事一体化刑事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

    中国刑法再法典化:本土共识与国际视域

    梁根林
    56页

    求同化异、凝聚共识,推动中国刑法再法典化

    梁根林
    57-70页

    美国《模范刑法典》对中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启示

    江溯
    70-79页

    刑法改革中学者的角色与贡献:从《德国刑法典选择性草案》切入

    王华伟
    79-87页

    《日本刑法典》的再法典化尝试:小野清一郎的理论负债及理论资产

    张梓弦
    88-96页

    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

    田宏杰
    97-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二)平等保护背信犯罪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