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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黄健柏

双月刊

1672-3104

znsk@mail.csu.edu.cn

0731-88830141,84805023

410083

湖南省长江市岳麓区麓山南路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是全国重点大学--中南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类双月刊,本刊旨在贯彻“双百”方针,为提高本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服务,为繁荣社会主义学术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对邓小平改革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钟君
    1-8页
    查看更多>>摘要:邓小平的改革思想,包含了"改革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改革是中国第二次革命""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以及改革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有利于"等一系列论断,是开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重要指导思想.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就深化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改革认识论、改革方向论、改革价值论、改革目标论、改革动力论、改革布局论和改革方法论等方面全面地、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改革思想,是我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面深化改革改革开放守正创新

    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吴建雄
    9-21页
    查看更多>>摘要: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部署要求,具有确保反腐败格局中职能责任的依法履行、确保反腐败法网密织及流程贯通、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时代价值.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亟需从理论上回应"结构平衡说""监察中心主义说"等学术争议.其一,构建以监察执法为主导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结构形式.应当从反腐败格局中的职责定位来深刻把握腐败治理与社会治理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差异,深刻把握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政治逻辑.其二,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主体责任.该主体责任是建立在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败法定职能基础之上的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及相关执法特定机构和人员所承担的法法衔接职责和义务.其三,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如证据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配合等,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如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其要旨是通过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配合制约,确保反腐败执法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监察执法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结构形式主体责任

    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的理论品格与实践要求

    张杰
    22-31页
    查看更多>>摘要:习近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论述包含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宪法在人权保障中具有重要作用、法治建设是人权保障的关键、政法队伍建设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基础等核心要义,是马克思主义人权与法治关系学说的重要理论突破,具有政治性与法治性有机融合、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双向结合、内容丰富与逻辑严谨整体协调的鲜明理论特色.贯彻落实习近平这一重要论述,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法治在加强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联动,以开放的视野充分借鉴国际法治经验和现代人权思想,促进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人权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法治建设

    《学位法》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的法理阐释与实践限度

    陈鹏张帅正
    32-44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学位法》第37条第3项将"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为兜底条款,保持了立法的开放性,但易导致高校的涉学位规则任意程度过高,引发学生权利保护争议.法理上,"不授予学位"事由可分为学术与非学术两类,因我国学位管理体制采学历与学位并行模式,大量非学术事由处于该条款涵摄范围内,导致条款明确性不足.从"法益"视角分析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的实践表征,明确性不足导致条款适用界限模糊,引发学生权利与学位授予权力失衡和过度维护公共利益的问题.未来制定的"学位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应重申法律保留原则,增强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整体上的明确性;应增设正当程序条款,平衡学位权利与学位授予权力;应遵守比例原则,促进不授予学位行为背后的公私利益平衡.

    学位法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法律保留正当程序比例原则

    一种包含三重误解的新突破——评李扬关于康德区分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新理解

    舒远招
    45-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康德在反驳本体论证明时作了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并提出了"存在不是实在的谓词"论题.流行解读模式没有认识到这一区分实质上是"模态逻辑谓词"与"先验实在谓词"之分,因而将之简单误解为分析命题的谓词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进而把"存在论题"要么误解为"存在不是实存",要么误解为"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不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在《论康德对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分》一文中,李扬提出"逻辑谓词是形式意义上的谓词,即在一个判断中占据谓词位置的概念","实在谓词是能够充当客观综合判断的谓词的概念"且意指事物的实在性等新观点.尤其重要的是,他认为康德的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直接指向本体论证明对存有与实在性的混淆,康德反驳的关键,是区分实存这个模态概念与作为实在性的实在谓词.这是对流行解读模式的重要突破,触及了"模态逻辑谓词"与"先验实在谓词"的区分模式.但是,不论是对逻辑谓词,还是对实在谓词,抑或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李扬都存在着误解,导致他对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之分的理解总是受到流行解读模式的影响:他在"S istP"命题内部探讨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关系,依然是对"模态逻辑谓词"与"先验实在谓词"区分模式的偏离;他把根据占有谓词位置而将表达事物性质的谓词P也说成是逻辑谓词,会模糊模态概念作为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的区别.

    康德逻辑的谓词实在的谓词新突破三重误解

    康德神学历史视域下的时间观

    刘凤娟
    59-67页
    查看更多>>摘要:康德的时间观具有多种维度,并分布在其哲学体系的多个思想门类中.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其认识论中的时间观,他在宗教哲学中也表达了一种出自上帝又归于上帝的"圆圈"式的时间整体观.这种具有神学背景的时间观包含在其普遍历史观念中.人类历史的开端被设想为始祖堕落的事件,而其终结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点,而是在全部时间进程中每时每刻都发生着.无论是历史的开端,还是其终结,都需要预设上帝的存在,但这并不取消人自身的主体能动性.毋宁说,历史的开端、发展、终结全都是上帝与人合力的结果.康德在这种思想中回应了自古希腊以来关于时间问题的多种争论,并推进了基督教的信仰观念.

    康德时间历史上帝

    《吕刑》"德刑"思想钩沉

    彭林
    68-78页
    查看更多>>摘要:《尚书·吕刑》主旨,《书序》说是吕侯为穆王训夏赎刑,然全篇并无夏朝痕迹,所记为从蚩尤、三苗、伯夷以来,社会从暴政走向刑法、德刑的大脉络,当属周人所述先秦司法史.篇名犹言"吕侯说刑",前半篇论刑之渊起,揭示三苗"德刑"之伪.后半篇论如何建设真德刑,涉及德之缘起、学理、结构、价值等大本大原问题,以及审案程序、疑赦从宽、典狱守则等操作规范,足见周人德刑思想的体系己在理论与制度层面上成立,其深意则是为刑安装"准星",使之能精准除恶,故反复论德,而未渲染如何用刑.《吕刑》所谓德刑,并非儒家之德与法家之刑的简单相加,而是"德之刑",犹同篇所言"祥刑".各国皆有刑,而以德字加诸刑字之上,强调刑必须在德的指导下使用,则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所特有.

    德刑《吕刑》审鞫慎罚赎刑司法史

    青年恩格斯研究国民经济学的契机及其启示

    姜海波
    79-86,206页
    查看更多>>摘要:国民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往的研究对于恩格斯率先研究国民经济学的契机及其意义阐释得尚不够充分.文章在回顾以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以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为中心,通过对恩格斯青年时期求学、经商和政论活动的文本进行分析,阐明恩格斯在李嘉图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中获得了汇通德国哲学、法国社会主义思潮和国民经济学的灵感.只有经历了解决英国社会问题的契机,恩格斯才不得不暂时放弃了德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转而去研究国民经济学,并意识到哲学方法论和研究范式转换的重要性,进而发现了推动历史进程的根本力量.

    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李嘉图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伦理之维

    彭柏林
    87-95页
    查看更多>>摘要:志愿服务要获得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从行政、法律维度予以引导和支持,更需要从伦理维度予以引导和支持.从伦理维度来看,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健康发展,至少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理清志愿服务伦理关系.一般来说,志愿服务伦理关系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个体、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个体与志愿服务对象的伦理关系.二是确立志愿服务伦理法则.志愿服务应遵循的伦理法则主要有意志自主、公益至上、无私奉献、仁爱尊重、诚信无妄和知恩图报.三是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机制.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机制应注意客观性、系统性、发展性和范导性.

    志愿服务健康发展志愿服务伦理关系志愿服务伦理法则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机制

    开发区监察派出制度论析

    焦洪昌杨立邦
    96-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监察派出制度是监察制度中的专门性监督制度,开发区是监督全覆盖的重点区域.开发区与行政区之间具有内嵌关系、差序关系和重叠关系,其权力架构具有扁平性和集中性,权力运行具有灵活性和风险性,权力空间具有封闭性和错位性.开发区监察派出制度规范包括监察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主体资格规范、组织规范、授权规范.现行规范中调整开发区派出机构领导体制的规范尚需法制转化,县(区)级监察机关向开发区派出监察机构的现象亟须法制回应,监察机关派出行为的前置情形有待明确,开发区监察机构的案件管辖原则有待确立.可通过监察法修正案或监察法律解释的方式回应上述问题:一是将党内法规中关于开发区监察派出机构领导体制的规定进行法制转化;二是适时赋予县(区)级监察机关相应权限;三是建立开发区监察案件的管辖原则.

    开发区监察派出制度规范法制因应